针对进口澳洲的货物,持牌报关行会对其进行进口申报,
报关行是否需要授权书才能对货物进行申报?
什么情况下不需要授权书也能申报?
没有有签署授权书的申报是否违法?
这些问题,是众多进口商、货主在进口之前,有必要了解清楚的一步,这也为保护报关行和进口商双方的权益稳下基盾。 /
依法申报法规
澳洲边防海关(ABF)2013年64号通知取代了2007年56号通知,其对进口到澳大利亚的货物, 施行货物代理权立法要求:
只有货物所有人或持有牌照的报关行,才能对货物进口报关
未获得货主的书面授权,持牌报关行也能处理进口报关事项,且不属于违法行为
货运代理和其他本身不是持牌报关行的企业,不应将其业务性质描述为报关行
非法申报处罚
如果不是货物所有人或持牌报关行的人提交报关单事宜, 则会构成犯罪(1个罚款单位=110澳币):
自然人Zui高可处以 30 个罚款单位
法人团体可处以 150 个罚款单位
条例解读:其构成犯罪的行为,通常指盗用进口商或报关公司名字来进行申报的情况
申报授权条件
1901年海关法令规定,只有货主或获得海关首席执行官(CEO)许可的报关行,才能提交进口货物的报关单。该法第 180 条明确规定,海关经纪人是指持有有效经纪人执照的人。这些要求不适用于根据该法第 71AAAF 条进行出口报关或低于1000澳币清关 (SAC) 申报。
条例解读:该规定说明针对低于1000澳币的的非正式报关和出口申报, 非持牌报关员也可以进行申报操作。
申报授权方式
由于管理货物进口到澳大利亚的法律的复杂性、以及可能引起提交错误分类条目的潜在情况发生,大多数货主、进口商都应该通过“明性”或“显性”的授权方式, 选择持牌报关行协助处理申报事宜。
条例解读:
明性:指进口商、货主的报关授权书
显性:指进口商、货主的口头说明
申报 - 货主和代理人
第181 条:货主通常以书面形式授权有执照的报关行,为他们做进口报关,遵守该法的要求。第183 条:如果某人自称是进口商的货物代理人,则该人被视为货主,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代理人需要对货物的相关税款负责。ACBPS 要求:
货主代理人可以出示货主的书面授权证明,证明自己被授权为担任代理人
如果货主代理人不能出示书面授权,海关官员可能会拒绝承认他们的授权,从而导致货物的延迟放行
对于没有提供书面授权的代理人,此条款不会做任何处罚
条例解读:持牌报关行未经货物所有者的书面授权, 可以处理进口报关事宜,且并不违法 ,因为这在很大程度上,是货主和为其提供清关服务的代理之间的服务合作关系。但为了保护报关行、代理人、货主的自身利益, 签署书面授权,是Zui安全的协作方式。
申报 - 货运代理
ACBPS 认为:能描述为报关行或者声称提供海关报关服务的公司,必须是持有报关执照的公司或者持有执照的个体经营者。 货运代理和其他本身不是持牌报关行的企业,如果有报关业务的需求,可以安排有执照的经纪人为其客户提供报关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 这类企业可以安排或组织有独立许可的报关行提供报关服务,他们不应将自己的业务描述为“可提供报关服务”, 或使用类似的术语来表明他们的申报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