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对“担保”应该很熟悉,从手册设立到中期加工再到后期核销都会涉及到担保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2018修正)》,当事人申请为保税货物办理有关海关业务的,按照海关规定提供担保。
哪些情况需要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有哪些?如何申请退还?
01涉及海关事务担保的主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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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提供担保的情形
1、设立(变更)环节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将在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后办理手册设立手续:
(1)涉嫌走私,已经被海关立案侦查,案件尚未审结的;
(2)由于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2.企业在手册设立环节,申报内容、提交单证与事实不符,但货物已经进口,企业申请继续履行合同不退运货物的,应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3.进口料件涉及管理方式为“实转”的81个限制类商品编码,除gaoji认证企业和失信企业外的其他企业,缴纳按实转商品项下保税进口料件应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之和50%的保证金。
为降低对企业的影响,原一般认证企业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可暂按原有规定执行,不缴纳保证金。
4.企业变更手册内容时,涉及手册应缴纳担保金额增加的,企业应补缴保证金或保函。
2、单耗核定环节
企业未能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资料、提供的资料不充分或者提供的资料无法确定单耗的,海关应当对单耗进行核定。单耗核定前,加工贸易企业缴纳保证金或者提供银行担保,并经海关同意的,可以先行办理加工贸易料件和成品的进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等海关手续;加工贸易企业已缴纳限制类商品税款担保,且担保金额不低于应缴税款金额的,可以免予提供担保。
3、外发加工环节
经营企业将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的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企业变更外发加工信息时,涉及企业应缴纳外发加工保证金数量增加的,企业应补缴保证金或者保函。
企业应如实填写并向海关申报《外发加工申报表》,对全工序外发的,应在申报表中勾选“全工序外发”标志,并按规定提供担保后开展外发加工业务。
适用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集团内企业间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再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其中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不再向海关提供担保。企业应按规定留存收发货记录。
4、货物抵押环节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经营企业在缴纳相应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后,主管海关准予其向境内银行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抵押,并将抵押合同、贷款合同复印件留存主管海关备案。
保证金或者保函按抵押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对应成品所使用全部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收取。
企业信用等级降为失信企业的,应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加工贸易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可能需要提供担保的情形
1、加工贸易企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要求经营企业在办理手册设立手续时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1)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
(2)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
(3)加工贸易手册延期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4)办理异地加工贸易手续的;
(5)涉嫌违规,已经被海关立案调查,案件尚未审结的。
2、联网监管企业
联网监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收取经营企业相当于电子账册生产周转量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或保函:
(1)涉嫌违规已立案调查案件尚未审结的;
(2)未如实向海关报送数据的;
(3)海关核查、核销时拒不提供相关账册、单证、数据的;
(4)未按照规定时间向海关办理报核手续的;
(5)未按照海关要求设立账册、账册管理混乱或者账目不清的。
02担保缴纳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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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以保证金或保函形式缴纳担保。
1.保证金。应以人民币缴纳保证金。
2.保函。应为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03担保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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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三种情形,可向海关申请退还担保。
1.经营企业已经办理担保的,海关在核销结案后按照规定解除担保。
2.企业在手册核销前,因全工序外发加工业务执行完毕申请退还保证金或保函的,主管海关可根据企业申请办理退还手续。
3.担保财产、权利被海关采取抵缴措施后仍有剩余的,主管海关根据企业申请办理退还手续。
注意事项
1.提前做好准备。企业发现自身涉及担保事项后,应在办理手账册设立(变更)等手续前,自行测算要缴纳的担保金额,以及计划的担保缴纳形式,按规定确认并及时、足额缴纳。
2.明确保函期限。保函担保期限应为手册有效期满后80天。
3.办理担保变更。因手账册变更导致担保金额增加或担保期限延长的,应按规定办理担保内容变更手续。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来源:南京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