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退(免)税备案
出口企业、其他单位或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纳税人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
适用免抵退税方法:
1、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
2、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
3、对外贸易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
适用免退税方法:
1、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
2、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
出口退(免)税备案的“退税开户银行账号”应为税务登记信息中的出口退税银行账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应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将出口退(免)税备案中的出口货物中退(免)税计算方法变更免退税或免抵退税,否则不能申报退(免)税。
二、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
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1、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
(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2、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
(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3、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
(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委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具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纳税人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三、实地核查“容缺办理”
对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方可办理的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以及变更退(免)税办法后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经审核未发现涉嫌骗税等疑点或者已排除涉嫌骗税等疑点的,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办理退(免)税。
四、退税情况查询
出口企业在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出口退税信息查询”—“出口退税申报信息查询”模块,可以查询、导出已申报的退税数据(包括不予办理退税的和审核在途的申报数据)。
对税务机关已通过电子税务局受理的出口退税申报,出口企业可以在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出口退税信息查询”—“退税审核进度查询”模块实时查询该笔退款数据的审核、调查评估、核准、发放等进度情况。
退税额已关联号为Zui小单位,主要有5种处理结果:准予退税、不予办理退税、调查评估、暂不办理退税、不予退税。不予办理退税的数据,出口企业经修改申报数据或修改发票、报关单数据后,可以换个批次申报退税。不予退税的数据适用于增值税免税或征税政策。
出口企业可根据“退税审核进度查询”模块各环节的退税额,判断该笔退税业务的处理情况:
1、正常退税的业务:
受理、复审、税额核准退税额均相同;
2、部分不予办理的业务:
受理退税额大于复审、税额核准退税额;
3、全部不予办理的业务:
复审退税额为0;
4、存在转调查评估的业务。
五、提醒服务订阅
为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出口退(免)税政策及管理要求的更新情况、出口退(免)税业务申报办理进度,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免费提供出口退(免)税政策更新、出口退税率文库升级、尚有未用于退(免)税申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已办结出口退(免)税等提醒服务。出口企业可在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出口企业提醒服务订阅”模块,自行选择订阅提醒服务内容。
注意:
已申请出口退税业务提醒服务的,企业负责人、联系电话、邮箱等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