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栏:出口方 此栏不得留空,填写出口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出口商名称是指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批准的名称、应与第11栏签章相符。若经其它国家或地区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出口商后面加填英文VIA,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
第2栏:收货方 应填写Zui终收货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通常是外贸合同中的买方或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但往往由于贸易的需要,信用证规定所有单证收货人一栏留空,在这种情况下,此栏应加注“TO WHOM IT MAY CONCERN”或“TO ORDER”或“***”,但不得留空。
第3栏:运输方式和路线 此栏填写两项内容:运输方式,如海运、空运、陆运;运输路线。海运、陆运应填写装货港、到货港。如经转运,还应注明转运地。注意装运港必须在中国境内。多式联运要分阶段说明。
第4栏:目的地国家(地区) 此栏填写货物Zui终运抵目的地的国家或地区,即货物Zui终进口国(地区),一般应与Zui终收货人所在国家(地区)一致,或Zui终目的港国别一致,不能填写中间商国家名称。
第5栏:签证机构用栏 为签证机构在签发后发证书,补发证书或加注其它声明时使用。证书申领单位应将此栏留空。
第6栏:运输标志 应按照出口发票上所列唛头填写完整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码,不可简单地填写“按照发票(AS PER INVOICE NO.)或者“按照提单(AS PER B/L NO.)”。如无唛头,应填写NO MARK(N/M)。此栏不得留空。
第7栏: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 商品名称要求填具体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要求填明多少箱、包、袋、件等,注意在阿拉伯数字后加括号加注英文数量。如货物系散装,填写商品名称后加注“散装”英文“IN BULK”。有时信用证要求在所有单证上加注合同及信用证号码、生产厂商名称、地址等,可加在此栏。此栏填打完毕后,在末行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再添加内容。
第8栏:商品编码 要求填写四位数的HS编码,与报关单一致。若同一证书包含几种商品,则应将相应的税目号全部填写。此栏不得留空。
第9栏:量值 填写出口货物的量值即数量或重量,应以商品的计量单位填定,以重量计算的要填注毛重或净重。
第10栏:发票号码及日期 必须按照所申请出口货物的商业发票填写。此栏不得留空。
第11栏:出口方声明 该栏由申请单位已在签证机构注册的原产地证手签人员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在签证机构备案的中英文印章,手签人的签字与印章不得重合。必须在该栏填写申领地点和日期,申领日期一律用英文表述。该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Zui早为同日。
第12栏:签证机构证明 此栏由签证机构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字,并加盖签证机构印章(“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单据证明专用章”),注明签署地点和日期。签字和盖章不能重合。此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和申领日期。
第1栏:出口方 此栏不得留空,填写出口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出口商名称是指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批准的名称、应与第11栏签章相符。若经其它国家或地区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出口商后面加填英文VIA,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
第2栏:收货方 应填写Zui终收货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通常是外贸合同中的买方或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但往往由于贸易的需要,信用证规定所有单证收货人一栏留空,在这种情况下,此栏应加注“TO WHOM IT MAY CONCERN”或“TO ORDER”或“***”,但不得留空。
第3栏:运输方式和路线 此栏填写两项内容:运输方式,如海运、空运、陆运;运输路线。海运、陆运应填写装货港、到货港。如经转运,还应注明转运地。注意装运港必须在中国境内。多式联运要分阶段说明。
第4栏:目的地国家(地区) 此栏填写货物Zui终运抵目的地的国家或地区,即货物Zui终进口国(地区),一般应与Zui终收货人所在国家(地区)一致,或Zui终目的港国别一致,不能填写中间商国家名称。
第5栏:签证机构用栏 为签证机构在签发后发证书,补发证书或加注其它声明时使用。证书申领单位应将此栏留空。
第6栏:运输标志 应按照出口发票上所列唛头填写完整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码,不可简单地填写“按照发票(AS PER INVOICE NO.)或者“按照提单(AS PER B/L NO.)”。如无唛头,应填写NO MARK(N/M)。此栏不得留空。
第7栏: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 商品名称要求填具体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要求填明多少箱、包、袋、件等,注意在阿拉伯数字后加括号加注英文数量。如货物系散装,填写商品名称后加注“散装”英文“IN BULK”。有时信用证要求在所有单证上加注合同及信用证号码、生产厂商名称、地址等,可加在此栏。此栏填打完毕后,在末行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再添加内容。
第8栏:商品编码 要求填写四位数的HS编码,与报关单一致。若同一证书包含几种商品,则应将相应的税目号全部填写。此栏不得留空。
第9栏:量值 填写出口货物的量值即数量或重量,应以商品的计量单位填定,以重量计算的要填注毛重或净重。
第10栏:发票号码及日期 必须按照所申请出口货物的商业发票填写。此栏不得留空。
第11栏:出口方声明 该栏由申请单位已在签证机构注册的原产地证手签人员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在签证机构备案的中英文印章,手签人的签字与印章不得重合。必须在该栏填写申领地点和日期,申领日期一律用英文表述。该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Zui早为同日。
第12栏:签证机构证明 此栏由签证机构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字,并加盖签证机构印章(“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单据证明专用章”),注明签署地点和日期。签字和盖章不能重合。此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和申领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