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互联网医药服务逐渐走入人们生活,在互联网增进医疗服务的相应监管也在不断升级。本文整理了互联网药品与医疗器械相关的主要证照,梳理互联网医药、医疗器械服务的资质条件。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一)相关法律法规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二)监管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三)申请条件
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2、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3、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药品(包括医疗器械、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交易服务的电子商务活动。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包括①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的服务,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③向个人消费者提供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
(一)相关法律法规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
(二)监管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的企业进行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和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进行审批。
三、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凭证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指在医疗器械网络交易中仅提供网页空间、虚拟交易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电子订单等交易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开展交易活动,不直接参与医疗器械销售的企业。
在我国,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需要在相关机构备案,取得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凭证,方可进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
(一)相关法律法规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二)监管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开展全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网络交易服务监测。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
(三)备案条件
1、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具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及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设置专门的医疗器械网络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2、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填写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管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3)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
(4)办公场所地理位置图、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5)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或者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说明;
(6)《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7)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等文件目录;
(8)网站或者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
(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