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有限合伙企业实现公司员工或者高管股权激励及股东分红个税减少
现实中,公司实现高管或员工的股权激励无非两种方式,一是高管或员工直接持有公司股权;二是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相较而言,第二种方式更易保障公司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不会因股权激励的实施而逐步丧失,直至大权旁落。
持股平台一般也有两种形式,一是公司形式,二是合伙企业形式。而利用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来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被认为是Zui优的选择。其优势在于:
1、创始人或其指定的人员作为持股平台的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从而掌控了持股平台所持公司股权的表决权;
2、作为持股平台的普通合伙人,创始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用劳务而非现金出资,节约财务成本;
3、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被激励员工作为持股平台的有限合伙人,就通过持股平台而取得的收入(尤其是持股平台转让被激励股权而取得的收入),仅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避免了以公司形式作为持股平台时,持股公司层面以及被激励对象作为持股公司股东层面的双重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