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合伙平台进行股权激励,无外乎两个理由:
1、规避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因为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而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人数不设上限;这样就只需要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作为持股平台。
2、规避大股东或创始人失去公司控制权:有的公司大股东或创始人为了留住人才,愿意打出一部分股权给员工,又害怕稀释了手上的股权,导致失去对公司的控制,为他人做了嫁衣。而有限合伙的模式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因为,在有限合伙中,可以约定由大股东、创始人或者其指定的人担任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而参与激励的员工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加入合伙企业,只享有合伙收益,而不执行具体合伙事务,这样大股东、创始人就可以掌控股权激励的这部分股权。
当然,还有一个税务问题,在前面两个理由明显更为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