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6号)
第三条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申请人可以就下列海关事务申请预裁定:
1.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
2.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或者原产资格;
3.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相关要素、估价方法;
4.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海关事务。
前款所称“完税价格相关要素”,包括特许权使用费、佣金、运保费、特殊关系,以及其他与审定完税价格有关的要素。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预裁定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书》(以下简称《预裁定申请书》,附件1)以及海关要求的有关材料。材料为外文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符合海关要求的中文译本。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承担法律责任。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4号)
1.预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出口货物发货人。
2.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前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
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且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以在货物拟进出口前3个月内提出预裁定申请:
(1)因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原因造成申请时间距实际进出口时间少于3个月的;
(2)申请企业在海关注册时间少于3个月的。
3.申请人申请预裁定的,应当通过电子口岸“海关事务联系系统”(“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提交《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
二、实施机构
各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
三、法定办结时限
海关应当自收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
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制发《预裁定决定书》。
需要通过化验、检测、鉴定、专家论证或者其他方式确定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入60日期限内。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申请条件与申请材料
预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并且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之前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
特殊情况下,申请人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货物拟进出口前3个月内提出预裁定申请。
一份《预裁定申请书》应当仅包含一类海关事务。
在线上填写申请材料,无需提交纸本申请材料。
六、办理流程
1、选择办理的业务类型
进入“商品归类预裁定”模块,选择要办理的申请业务。
2、申请录入
1.新增。
进入录入页面后,左面菜单栏“归类预裁定”中有两个选项“新增”和“查询修改”。点击左侧“新增”,可见右侧录入页面,其中有四个按钮,分别为“新增”、“暂存”、“申报”和“删除”(初始不可点)。点击右侧“新增”,即可进行初始录入。
录入注意事项:
系统会根据IC卡和Ikey中的企业信息,自动录入“申请直属海关关区代码”(即企业注册地直属海关)、“申请企业名称”、“申请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不可更改。填表时,灰色字段为系统返填,不允许编辑;黄色字段为必填项,白色字段为非必填项;“是否保密”为勾选框,选中即变为必填项。
栏目中显示“系统返填”项的,在录入时不需要填写,系统会自动写入;其中,点击“暂存”或“申报”后,系统会自动生成4位年份+14位顺序号的“数据中心统一编号”,用于填写《预裁定申请书》的编号;“提交时间”需在申报后生成;“海关审核签发编号”、“签发税号”、“签发日期”、“变更时间”和“废止时间”将在海关审核办理或作出变更、废止处理后生成。
页面中提供有《预裁定申请书》及保密声明模板的下载,需先下载后填写完整,并盖章扫描成pdf格式上传,《预裁定申请书》编号需填写系统生成的“数据中心统一编号”。
附件内容必须上传,否则无法申报;上传附件时,需先在“附件类型”下拉菜单中选择附件类型,再将制成pdf格式的文件上传即可,本系统只支持pdf文件的上传。
每个附件的大小不超过4MB,所有附件不超过256MB。
上传附件时,第一次上传后不能做修改,暂存后方可进行修改或删除。
申请表中需要详述信息的栏目输入长度限制为255个字节。
2.暂存。
录入时,点击“暂存”,可以保存已录内容,第一次暂存时,系统会生成“数据中心统一编号”。
3.申报。
录入完毕,点击“申报”,即将数据发往海关,系统生成“提交时间”和“数据中心统一编号”。
申报时,系统将会进行完整性校验。校验不通过时,系统会进行提示,需按要求补充。
4. 修改。
用户在查询页面,选中一条数据点击“统一编号”字段,系统进入该条数据预录入页面。系统检验该条数据是否为“可修改”状态,如果可以修改,用户即可在数据预录入界面核对相关信息并给予调整,点击“暂存”按钮即可保存修改后的数据。
5.删除。
点击“删除”,可删除已录入的数据,已删除的数据不可恢复。
3、数据查询
在“商品归类”中选择“数据查询”后,需要录入“单据类型”,“Zui近操作日期”和“单据状态”来进行查询操作(上述三项查询条件为必填项)。在右侧查询界面的“业务类型”中选择“预裁定申请”并输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键,系统查询出符合条件的数据,在查询结果列表中显示。
1.查询条件。
可根据“查询”按钮上方的查询栏进行商品记录的jingque查询,这里的数据中心统一编号、商品申请税号、商品中文名称、商品英文名称、商品规格型号均为jingque查询,不支持模糊查询。
2.单据状态
“单据状态”栏下拉菜单中有18个选项。分别为:
“全部”:系统默认状态,包括以下全部17种状态;
“暂存”:表示已暂存尚未申报的申请;
“申报”:表示录入的数据已申报,正在发送数据,但海关还没接收到,这个状态不是很常见;
“发往海关成功”:表示申报后,海关已收到数据;
“发往海关失败”:表示申报后,海关未收到收据;
“海关入库成功”:表示海关已收到数据并已录入海关相关审核系统;
“退单或入库失败”:表示未入库及海关退回的申请,包括存在相同商品归类预裁定、不予受理、通知补正、补充资料4种情形,详见海关退单原因及海关反馈的附件内容;
“海关受理”:表示海关经审核决定受理接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受理决定书》;
“海关不予受理”:表示海关经审核决定不予受理接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终止”:表示海关终止预裁定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终止预裁定决定书》;
“补正”:表示海关经审核企业用户申请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补正通知书》;
“受理补正”:表示海关数据库已收到企业用户发送补正材料;
“补正结束”:表示海关经审核决定受理企业用户发送补正材料;
“审核通过”:表示海关作出预裁定决定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
“补充”:表示海关要求企业用户提交与申请海关事务有关的材料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补充材料通知书》;
“补充结束”:表示海关经审核决定受理企业用户发送补充材料;
“失效”:表示预裁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以及海关总署公告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影响其效力的,预裁定决定自动失效。
“撤销”:表示海关撤销预裁定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撤销通知书》。
3.查询结果
输入条件,点击“查询”,系统将列出对应结果。
每页默认显示数量为10条,也可以选择20、50或100条。
部分展示内容,如“海关回复归类意见”等,需要点击结果下方的滚动条向右拉进行查看。
其中“海关审核通过”的数据,“海关审核签发编号”栏会显示预裁定决定书编号(格式为R-2-4位关区-4位年份-4位顺序号),“海关回复归类意见”会显示决定税号;
4、打印
在“归类预裁定文书查询”中选择打印生成的相应文书及归类预裁定决定并可下载至本地保存。
5、决定书的使用
申请人进出口与《预裁定决定书》列明情形相同的货物时,应当按照《预裁定决定书》申报,并在报关单备注栏内填写:“预裁定+《预裁定决定书》编号”(例如:某份预裁定决定书编号为R-2-0100-2018-0001,则应当在备注栏内填写“预裁定R-2-0100-2018-0001”),海关予以认可。
/
七、其他事项
办理形式:网上办理,通过互联网登录“互联网+海关”平台(https:// online.customs.gov.cn)。
企业申请时间:24小时。
审查标准: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6号)
第三条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申请人可以就下列海关事务申请预裁定:
1.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
2.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或者原产资格;
3.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相关要素、估价方法;
4.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海关事务。
前款所称“完税价格相关要素”,包括特许权使用费、佣金、运保费、特殊关系,以及其他与审定完税价格有关的要素。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预裁定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书》(以下简称《预裁定申请书》,附件1)以及海关要求的有关材料。材料为外文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符合海关要求的中文译本。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承担法律责任。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4号)
1.预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出口货物发货人。
2.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前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
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且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以在货物拟进出口前3个月内提出预裁定申请:
(1)因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原因造成申请时间距实际进出口时间少于3个月的;
(2)申请企业在海关注册时间少于3个月的。
3.申请人申请预裁定的,应当通过电子口岸“海关事务联系系统”(“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提交《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
二、实施机构
各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
三、法定办结时限
海关应当自收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
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制发《预裁定决定书》。
需要通过化验、检测、鉴定、专家论证或者其他方式确定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入60日期限内。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申请条件与申请材料
预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并且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之前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
特殊情况下,申请人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货物拟进出口前3个月内提出预裁定申请。
一份《预裁定申请书》应当仅包含一类海关事务。
在线上填写申请材料,无需提交纸本申请材料。
六、办理流程
1、选择办理的业务类型
进入“商品归类预裁定”模块,选择要办理的申请业务。
2、申请录入
1.新增。
进入录入页面后,左面菜单栏“归类预裁定”中有两个选项“新增”和“查询修改”。点击左侧“新增”,可见右侧录入页面,其中有四个按钮,分别为“新增”、“暂存”、“申报”和“删除”(初始不可点)。点击右侧“新增”,即可进行初始录入。
录入注意事项:
系统会根据IC卡和Ikey中的企业信息,自动录入“申请直属海关关区代码”(即企业注册地直属海关)、“申请企业名称”、“申请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不可更改。填表时,灰色字段为系统返填,不允许编辑;黄色字段为必填项,白色字段为非必填项;“是否保密”为勾选框,选中即变为必填项。
栏目中显示“系统返填”项的,在录入时不需要填写,系统会自动写入;其中,点击“暂存”或“申报”后,系统会自动生成4位年份+14位顺序号的“数据中心统一编号”,用于填写《预裁定申请书》的编号;“提交时间”需在申报后生成;“海关审核签发编号”、“签发税号”、“签发日期”、“变更时间”和“废止时间”将在海关审核办理或作出变更、废止处理后生成。
页面中提供有《预裁定申请书》及保密声明模板的下载,需先下载后填写完整,并盖章扫描成pdf格式上传,《预裁定申请书》编号需填写系统生成的“数据中心统一编号”。
附件内容必须上传,否则无法申报;上传附件时,需先在“附件类型”下拉菜单中选择附件类型,再将制成pdf格式的文件上传即可,本系统只支持pdf文件的上传。
每个附件的大小不超过4MB,所有附件不超过256MB。
上传附件时,第一次上传后不能做修改,暂存后方可进行修改或删除。
申请表中需要详述信息的栏目输入长度限制为255个字节。
2.暂存。
录入时,点击“暂存”,可以保存已录内容,第一次暂存时,系统会生成“数据中心统一编号”。
3.申报。
录入完毕,点击“申报”,即将数据发往海关,系统生成“提交时间”和“数据中心统一编号”。
申报时,系统将会进行完整性校验。校验不通过时,系统会进行提示,需按要求补充。
4. 修改。
用户在查询页面,选中一条数据点击“统一编号”字段,系统进入该条数据预录入页面。系统检验该条数据是否为“可修改”状态,如果可以修改,用户即可在数据预录入界面核对相关信息并给予调整,点击“暂存”按钮即可保存修改后的数据。
5.删除。
点击“删除”,可删除已录入的数据,已删除的数据不可恢复。
3、数据查询
在“商品归类”中选择“数据查询”后,需要录入“单据类型”,“Zui近操作日期”和“单据状态”来进行查询操作(上述三项查询条件为必填项)。在右侧查询界面的“业务类型”中选择“预裁定申请”并输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键,系统查询出符合条件的数据,在查询结果列表中显示。
1.查询条件。
可根据“查询”按钮上方的查询栏进行商品记录的jingque查询,这里的数据中心统一编号、商品申请税号、商品中文名称、商品英文名称、商品规格型号均为jingque查询,不支持模糊查询。
2.单据状态
“单据状态”栏下拉菜单中有18个选项。分别为:
“全部”:系统默认状态,包括以下全部17种状态;
“暂存”:表示已暂存尚未申报的申请;
“申报”:表示录入的数据已申报,正在发送数据,但海关还没接收到,这个状态不是很常见;
“发往海关成功”:表示申报后,海关已收到数据;
“发往海关失败”:表示申报后,海关未收到收据;
“海关入库成功”:表示海关已收到数据并已录入海关相关审核系统;
“退单或入库失败”:表示未入库及海关退回的申请,包括存在相同商品归类预裁定、不予受理、通知补正、补充资料4种情形,详见海关退单原因及海关反馈的附件内容;
“海关受理”:表示海关经审核决定受理接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受理决定书》;
“海关不予受理”:表示海关经审核决定不予受理接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终止”:表示海关终止预裁定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终止预裁定决定书》;
“补正”:表示海关经审核企业用户申请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补正通知书》;
“受理补正”:表示海关数据库已收到企业用户发送补正材料;
“补正结束”:表示海关经审核决定受理企业用户发送补正材料;
“审核通过”:表示海关作出预裁定决定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
“补充”:表示海关要求企业用户提交与申请海关事务有关的材料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补充材料通知书》;
“补充结束”:表示海关经审核决定受理企业用户发送补充材料;
“失效”:表示预裁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以及海关总署公告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影响其效力的,预裁定决定自动失效。
“撤销”:表示海关撤销预裁定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撤销通知书》。
3.查询结果
输入条件,点击“查询”,系统将列出对应结果。
每页默认显示数量为10条,也可以选择20、50或100条。
部分展示内容,如“海关回复归类意见”等,需要点击结果下方的滚动条向右拉进行查看。
其中“海关审核通过”的数据,“海关审核签发编号”栏会显示预裁定决定书编号(格式为R-2-4位关区-4位年份-4位顺序号),“海关回复归类意见”会显示决定税号;
4、打印
在“归类预裁定文书查询”中选择打印生成的相应文书及归类预裁定决定并可下载至本地保存。
5、决定书的使用
申请人进出口与《预裁定决定书》列明情形相同的货物时,应当按照《预裁定决定书》申报,并在报关单备注栏内填写:“预裁定+《预裁定决定书》编号”(例如:某份预裁定决定书编号为R-2-0100-2018-0001,则应当在备注栏内填写“预裁定R-2-0100-2018-0001”),海关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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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事项
办理形式:网上办理,通过互联网登录“互联网+海关”平台(https:// online.customs.gov.cn)。
企业申请时间:24小时。
审查标准: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