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时,均需要填写《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表格在哪里提交?里面的各个事项又应该如何填写?
一、如何提交《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答:企业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时,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复制并通过浏览器打开网址:https://www.singlewindow.cn/)线上填写《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提交申请后,如企业需到企业所在地海关提交纸本材料的,需自行打印《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并加盖公章。//
二、《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有填表说明吗?
答:企业查看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43号《关于推进关检融合优化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复制并通过浏览器打开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2063659/index.htmln)附件中的填表说明。
链接直达: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43号丨关于推进关检融合优化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
三、《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所属报关人员)》是否必须要提交?
答: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企业根据实际业务需要,确定是否需要办理“报关单位所属报关人员备案”,如企业暂不办理,只需提交《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办理“报关企业”,需提交两份表格。
四、常见问题解答
1、“经营类别”中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与“报关企业”如何区分?
答:外贸企业选择“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行选择“报关企业”。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指依法直接进口或出口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即从事货物进出口的外贸企业。
(2)报关企业
指经海关准予注册登记,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从事报关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企业法人。即专门代理外贸企业报关的报关行,不可以自理报关。
2、企业可否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
答:根据海关有关规定,除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外,报关单位不得在海关注册登记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
只有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可办理“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海关按照报关企业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即在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业务可拥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双重身份,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业务则仅具有报关企业身份。
特殊监管区域
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由海关实施封闭监管的特定经济功能区域。
3、注册海关是什么?企业有多个经营地址,该如何选择?
答:该项目应填写工商注册所在地海关名称。企业若有多个经营地址,请在“其他经营地址”栏目中增加。
4、企业“英文名称、地址”如何填写?
答:请企业参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填写。
5、如何判断企业是否属于“特殊贸易区域”?
答:请企业根据工商注册所在地,位于自贸区、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保税物流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根据企业或组织机构所在地在所列选项中选择,区外的企业选择“非特殊贸易区域”。
6、企业不属于“经济区划”列表中的选项,该如何选择?
答:请企业根据工商注册所在地确定,若不属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全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的企业请选择“一般经济区域”。
7、关于“行业种类”的填写?
答:请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填写4位代码或选择行业名称。先从Zui高层门类开始判断单位的行业性质,再依次判断大类、中类及小类。
没有合适选项,怎么办?
如企业在目录中未找到合适的选项,选择企业经营范围中主营业务对应的行业分类,或选择接近的行业分类。
8、海关业务联系人应该填谁?
答:该项目应填写本企业内部负责海关业务的联系人姓名。(注意:不是填海关工作人员哦!)
9、企业法人、海关业务联系人、报关员可以为同一人吗?
答:可以。
10、什么企业需要填写“上级单位信息”栏目?
答:“上级单位统一信用代码”“与上级单位的关系”“上级单位名称”3项内容,仅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需要填写,其他企业全部为“空”。
来源:12360海关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