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将在几方面进行修改
一、完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二、完善公司民主管理的规定。
三、进一步加强股东权利保护。
再比如,在2023年8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时,以完
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为理由,拟规定将之前公司法无限期的认缴注册资金,改为股东认缴的出
资额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所谓认缴制,即注册公司时,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a总额,无需实际缴纳。与之相对的,是
实缴制。即注册公司时,需实际缴纳登记的注册资本,出具验资证明文件。
毫无疑问,重回实缴制,将为干涉企业经营自由提供法律保护,是典型的开《公司法》的倒车,与
目前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完全是背道而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