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日,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9号《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对涉及出口合金钢初级产品的4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海关监管条件“B”,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自2021年6月10日起实施。
2021年11月22日,海关总署2021年第97号公告《关于发布〈进境种猪指定隔离检疫场建设规范〉等83项行业标准的公告》发布了SN/T 5402-2021《进出口合金钢初级产品检验规程》,已于2022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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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规程规定了合金钢(不含不锈钢)初级产品的术语和定义、海关检验及结果判定等内容,下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适用范围和定义
适用于《进出口合金钢初级产品检验规程》的合金钢初级产品相关海关商品编码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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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金钢是指含有一种或几种按重量计符合下列含量比例元素的钢:铝0.3%及以上、硼0.0008%及以上、铬0.3%及以上、钴0.3%及以上、铜0.4%及以上、铅0.4%及以上、锰1.65%及以上、钼0.08%及以上、镍0.3%及以上、铌0.06%及以上、硅0.6%及以上、钛0.05%及以上、钨0.3%及以上、钒0.1%及以上、锆0.05%及以上、其他元素(硫、磷、碳及氮除外)单项含量在0.1%及以上。
初级产品是指未经加工或略作加工的原料和半制成品,需要经过铸造、轧制或锻造加工成成品。
锭状或其他初级形状产品是指经浇铸等方法得到的产品,通常横截面为方形、矩形、多边形、圆形、椭圆形以及各种异形。
半制成品是指经连续铸造得到的,或其他的除经初步热轧或锻造粗制成形以外未经加工得到的产品,形状为实心的大方坯、小方坯、圆材坯、厚板坯、薄板坯、粗锻坯、角材坯、型材坯和异型材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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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关检验要求
01单据审核
海关实施现场检验前,要审核报关单、合同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等必要随附单证。下面划重点:
(1) 产品质量证明应注明:生产厂家、数/重量、规格尺寸,牌号及其相应的理化指标,执行标准(或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等信息。
(2)对应的商品编码及申报要素应符合相关要求,相关随附单证提供的信息应保持一致。
02检验依据
海关检验依据为相应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guojibiaozhun和行业标准,主要相关标准见下表。如贸易合同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高于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guojibiaozhun和行业标准时,以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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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现场检验
海关从每个检验批(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名、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合金钢初级产品)中随机抽取代表性样本实施现场检验。抽样规则参考GB/T 20066-2006和SN/T 1323等标准和贸易合同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等相关规定。
(1)货证核对。核对各检验批申报货品的名称、唛头、产品标识、牌号等是否与申报材料一致。
(2)外观检验。样本表面应清洁,不得有肉眼可见的重接、重叠、翻皮、结疤和夹杂;不得有深度或高度大于3mm的划痕、擦伤、压痕、凹坑、凸块及皱纹等;不得有深度大于2mm的裂纹。如对应检验依据中有表面质量要求的,还应实施检验。
(3)尺寸检验。采用经校准的卷尺、卡尺、千分尺等适用的测量工具对样本的尺寸规格进行测量。
04实验室检测
抽取的样本实施现场检验后,应全部送实验室检测。检测项目主要包括化学成分(碳、铬、铝、硼、钴、铜、铅、锰、钼、镍、铌、硅、钛、钨、钒、锆、硫、磷等元素)和低倍等。具体检验项目根据对应检验依据确定。
三、检验结果判定
(一)货物与申报资料信息一致的,判定货证相符,否则判定整批货物不合格。
(二)表面质量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判定外观检验合格,否则判定整批货物不合格。
(三)尺寸符合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规定和相关技术要求的,判定尺寸检验合格,否则判定整批货物不合格。
(四)检测项目均符合相关检验依据的技术要求的,判定实验室检测合格,否则判定整批货物不合格。
(五)所有检验项目均合格的,判定整批货物合格;其中有1项不合格的,即可终止后续检验环节,判定整批货物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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