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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贸易监管方式代码详解(二)

更新:2024-05-10 08:08 发布者IP:14.153.125.105 浏览: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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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红三羊供应链有限公司商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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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红三羊供应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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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403003264308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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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出口报关,进口报关,海关清关,产地证清关单证办,熏蒸商检植检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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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东门南路1006号文锦渡口岸综合报关大楼628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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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贸易监管方式代码详解(二)
无代价抵偿进出口货物
一、定义及代码
    无代价抵偿货物是指进出口货物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3100”,简称“无代价抵偿”。
二、适用范围
下列情况不适用本监管方式:
    (一)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分别适用具体列名的料件或成品退换的监管方式。
    (二)与无代价抵偿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原进出口货物退运出进境,其监管方式为“其他”(9900)。


其他免费提供的进出口货物  
一、定义及代码
    其他免费提供货物指除已具体列名的礼品、无偿援助和赠送物资、捐赠物资、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国外免费提供的货样、广告品等及归入列名监管方式的免费提供货物以外,进出口其他免费提供的货物。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3339”,简称“其他进出口免费”。
二、适用范围
(一)本监管方式包括:
1.外商在经贸活动中赠送的物品。
2.外国人捐赠品。
3.驻外中资机构向国内单位赠送的物资。
4.经贸活动中,由外商免费提供的试车材料、消耗性物品等。
(二)下列情况不适用本监管方式:
1.保税仓库中由外商免费提供进口的机械设备、手工工具、运输工具、办公用品等,其监管方式为“其他贸易”(9739)。
2.免税店由外商免费提供进口的货架、柜台、手推车等,其监管方式为“其他贸易”(9739)。
3.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项下外商免费提供的机械设备,其监管方式为“不作价设备”(0320)。
4.免费提供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其监管方式为“货样广告品B”(3039)。
5.国家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物资,其监管方式为“援助物资”(3511)
6.捐赠物资,其监管方式为“捐赠物资”(3612)。
7.无代价抵偿进出口货物,其监管方式为“无代价抵偿”(3100)。


对外承包工程进出口物资
一、定义及代码
对外承包工程出口物资是指经商务部批准的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公司为承包国外建设工程和开展劳务合作等对外合作项目而出口的设备、物资。
承包工程出口物资监管方式代码为“3422”,简称“对外承包出口”。
承包工程期间在国外获取的设备、物资,以及境外劳务合作项目对方以实物产品抵偿我劳务人员工资所进口的货物。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3410”,简称“承包工程进口”。
二、适用范围
(一)本监管方式不包括我劳务人员带出的自用生活物资,监管方式为“其他”(9900)。
 (二)援外成套项目出口的货物应根据无偿援助或贷款援助,监管方式代码分别选用援助物资”(3511)或“一般贸易”(0110)。
 (三)边境地区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的企业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出口的工程设备、物资(包括在外购买及换回的)运回境内时,其监管方式代码为“边境小额贸易”(4019)。
 (四)承包工程结束后复运进境原从国内运出的承包工程项下的设备、物资,其监管方式为“退运货物”(4561)。


国家或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
一、定义及代码
国家或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是指我国根据两国zhengfu间的协议或临时决定,对外提供无偿援助的物资、捐赠品或我国zhengfu、组织基于友好关系向对方国家zhengfu、组织赠送的物资,以及我国zhengfu、组织接受国际组织、外国zhengfu、组织无偿援助、捐赠或赠送的物资。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3511”,简称“无偿援助”。
二、适用范围
(一)有关名词:
外国zhengfu,是指外国国家的中央zhengfu。
国际组织,是指联合国各专门机构以及长期与我国有合作关系的其他国际组织。
国际条约,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zhengfu”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zhengfu部门”名义同外国缔结协定或协议以及参加的国际条约。
(二)以下情况不适用本监管方式:
1.贷款援助的进出口货物(包括我方利用贷款或援助款项自行caigou进口的货物),其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0110)。
2.来(出)访的团体和人员相互馈赠的礼品,监管方式为“其他”(9900)。
3.经济贸易往来关系赠送的物资,监管方式为“其他进出口免费提供”(3339)。
4.随援外物资一并出口或另外发运的批量出口的生活物资应按照“其他贸易”(9739)报关。
5.以扶贫、慈善、救灾为目的向我国境内或向境外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救灾、兴办公益福利事业的物资,其监管方式为“捐赠物资”(3612)。


进出口捐赠物资
一、定义及代码
进出口捐赠我交是指境外捐赠人以扶贫、慈善、救灾为目的向我国境内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救灾、兴办公益福利事业的物资,以及境内捐赠人以扶贫、慈善、救灾为目的向境外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救灾、兴办公益福利事业的物资。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3612”,简称“捐赠物资”。
二、适用范围
(一)本监管方式适用范围:
1.捐赠人
(1)境外捐赠人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胎、外籍人,包括法人。
(2)境内、外捐赠人,包括法人。
2.扶贫、慈善公益性事业的物资
(1)新的衣服、被褥、鞋帽、帐篷、手套、睡袋、毛毯及其他维持基本生活的必需用品等。
(2)食品类及饮用品(调味品、水产品、水果、饮料、烟酒等除外)。
(3)医疗类包括直接用于治疗特困患者疾病或贫困地区治疗地方病及基本医疗卫生、公共环境卫生所需的基本医疗药品、基本医疗器械、医疗书籍和资料。
(4)直接用于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器材、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
(5)直接用于环境保护的专用仪器。
 (6)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
3.受赠人和使用人
受赠人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zhengfu,以及从事人道救助和发展扶贫、慈善事业为宗旨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和宋庆龄基金会。
使用人(使用单位)是指捐赠物资的直接使用者或负责分配该捐赠物资的单位或个人。
 (二)下列情况不适用本监管方式:
1.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其监管方式为“援助物资”(3611)。
2。经贸往来中赠送的物品、外国人捐赠品、我驻外(包括驻港澳)中资机构向国内单位赠送的物资等。其监管方式为“其他进出口免费提供货物”(3339)。


边境小额贸易  
一、定义及代码
边境小额贸易指我国沿陆地边境线经国家批准对外外放的边境县(旗)、边境城市辖区内(以下简称边境地区)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他贸易机构进行的贸易活动。
本监管方式代码“4019”,简称“边境小额”。
二、适用范围
(一)本监管方式包括:
1.边境地区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的企业与我国毗邻国家边境地区以易货贸易、现汇贸易形式开展的边境小额贸易。
2.边境地区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的企业与我国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经济合作(工程承包、劳务输出)项下进出口物资及原出口工程设备、物资(包括在境外购买及换回的)运回境内。
(二)下列情况不适用本监管方式:
1.边民互市贸易(互市进口商品),每人每日价值人民币3000元以下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jieshui,超出部分照章征税,监管方式“其他贸易”(9739)。
2.未获准经营边境小额贸易的企业进出口货物。
3.对台湾居民同大陆对台小额贸易公司成交用台湾船只直接运进产自台湾的产品和运出大陆产品到台湾,其监管方式为“对台小额”(4039)。


对台湾小额贸易
一、定义及代码
对台湾小额贸易是指台湾地区居民与大陆经批准的企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的货物交易。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4039”,简称“对台小额贸易”.
二、本监管方式不适用
进入厦门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的人员带出台湾产品,每人每日价值人民币3000元以下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jieshui,超出部分照章征税,其监管方式为“其他贸易”(9739)。


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  
一、定义及代码
    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是经国家批准设立,用于开展对台民间小额商品交易活动,并实行封闭管理的特定区域,以下简称“交易市场”。
本监管方式代码“4139”,简称“对台市场”。
二、适用范围
    本监管方式于厦门大嶝岛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
    下列情况不适用本监管方式:
    (一)对台湾居民同大陆对台小额贸易公司成交用台湾船只直接运进产自台湾的产品和运出大陆产品到台湾,其监管方式为“对台小额”(4039)。
    (二)我国沿陆地边境线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边境县(旗)、边境城市辖区内(以下简称边境地区)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他贸易机构进行的贸易活动,其监管方式为“边境小额”(4019)。


驻外机构运回旧公用物品
一、定义及代码
驻外机构运回旧公用物品是指我驻各国(地区)使、领馆,驻国外、港澳地区的经济、贸易机构,驻国际组织代表处等我驻外机构更新且闲置不用而运回或因机构撤销而运回的物品,包括临时出国展览团、考察团等运回的生产资料和公用物品。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4200”,简称“驻外机构运回”。
二、适用范围
本监管方式不适用暂时进出境公用物品。


直接退运货物  
一、定义及代码
直接退运货物是指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在有关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因海关责令或有正当理由获准退运境外的货物。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4500”,简称“直接退运货物”。
二、适用范围
(一)在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1.因国家贸易管理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
2.属于错发、误卸或者溢卸货物,能够提供发货人或者承运人书面证明文书的;
3.收发货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退运,能够提供双方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文书的;
4.有关贸易发生纠纷,能够提供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仲裁决定书或者无争议的有效货物所有权凭证的;
5.货物残损或者国家检验检疫不合格,能够提供国家检验检疫部门根据收货人申请而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文书的。
(二)在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退运的,由海关责令当事人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境外:
1.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经海关依法处理后的;
2.违反国家检验检疫政策法规,经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处理并且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后的;
3.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经海关依法处理后的;
4.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责令直接退运的其他情形。
(三)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进口货物的直接退运。
(四)下列情况不适用本监管方式:
1.放行后的进口货物退运出境,其监管方式为“退运货物”(4561)。
2.进口转关货物在进境地海关放行后,当事人申请办理退运手续的,应当按照一般退运手续办理。

区内加工货物
    区内加工货物指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经营加工贸易业务从境外进口料件以及加工出口的成品。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5015”,简称“区内加工货物”。

区内仓储货物
    “区内仓储货物指出口加工区内仓储企业从境外进口供区内企业加工的仓储货物。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5033”,简称“区内仓储货物”。

境外设备进区
    境外设备进区指加工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用于区内加工生产所需的的机器设备和工模具、区内建没所需的基建物资以及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等。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5335”,简称“境外设备进区”。

区内设备退运
区内设备退运指出口加工区内退运境外的设备。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5361”,简称“区内设备退运”。

加工贸易料件进出出口加工区
    加工贸易料件进出出口加工区指出口加工区内加工贸易料件在境内结转、销售,包括从区外购进或加工区内企业经批准销往区外的料件,同一出口加工区或不同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之间相互结转(调拨)的料件,深加工结转转入的料件,加工区内企业为区外加工的料件进区,以及上述料件在境内的退运,但不包括退换货物。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5000”,简称“料件进出区”。

加工贸易成品进出出口加工区
    加工贸易成品进出出口加工区指出口加工区内加工贸易成品在境内结转、销售,包括销往区外、结转到同一出口加工区或另一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以及加工区内企业为区外加工的成品出区、销往区外的成品因故退运进区,不包括退换货物。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5100”,简称“成品进出区”。

设备进出区
    “设备进出区”指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设备、物资在境内结转、销售,包括从区外购进设备、物资,设备因故销往区外,设备结转到同一出口加工区或另一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以及上述设备、物资在境内的退运、退换。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5300”,简称“设备进出区”。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边角料出区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边角料出区”指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边角料结转到同一加工区或不同加工区的另一企业,或经批准销售到区外。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5200”,简称“区内边角调出”。

物流中心进出境货物
    一、定义及代码
    保税物流中心进出境仓储货物是指从境外直接存入保税物流中心(A、B型)和从保税物流中心(A、B型)运出境的仓储、转口货物。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6033”,简称“物流中心进出境货物”。
    二、适用范围
  (一)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保税物流中心(A型)按照服务范围分为公用型物流中心和自用型物流中心。
    1.公用型物流中心是指由专门从事仓储物流业务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物流综合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2.自用型物流中心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仅向本企业或者本企业集团内部成员提供保税仓储物流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二)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三)下列情况不适用本监管方式:
    1.从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除外)运人保税物流中心(A、B型)货物和从保税物流中心(A、B型)提取运往境内的货物。
2.保税物流中心(A、B型)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及保税物流中心(A、B型)之间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其监管方式填报为“保税间货物”(1200)。
    3.保税仓库进出境仓储、转口货物,其监管方式为“保税仓库货物”(1233)。
    4.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进出境仓储、转口货物,其监管方式为“保税区仓储、转口”(1234)。

内贸货物跨境运输
    一、定义及代码
    内贸货物跨境运输是指国内贸易货物由我国关境内一口岸启运,通过境外运至我国关境内另一口岸的业务,以下简称“跨境运输”。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9600”,简称“内贸跨境”。
    二、适用范围
    经海关总署批准的进出境口岸、所经境外口岸、运输方式等实行跨境运输的货物。

海关处理货物
    一、定义及代码
    海关处理货物是指由海关提取变卖处理的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溢卸货物、放弃进口货物,以及走私违规案件查处的货物。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9639”,简称“海关处理货物”。
二、适用范围
本监管方式适用以下定义的货物:
(一)超期未报关货物,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的进口货物。
超期未报关货物还包括保税货物、暂时进口货物超过规定的期限3个月,未向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或者其他有关手续,以及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超过规定的期限3个月,未运输出境,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二)误卸、溢卸货物,是指未列入进境运输工具载货清单、运单申报进境的误卸或者溢卸的货物,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进口货物收货人未向海关办理退运出境或申报进口手续,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的进口货物。
    (三)放弃进口货物,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所有人声明放弃,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的进口货物。
    (四)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进口货物属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易贬值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的,海关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五)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物品,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手续或者无人认领的物品,以及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邮递物品,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六)走私违法案件予以没收,由海关依法变卖处理的货物。

无原始报关单的后续补税
    无原始报关单的后续补税是指无法获得原始报关单的后续退补税货物,包括调查、稽查补税及审价、归类等各种原因的后续退补税货物。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9700”,简称“后续补税”。

其他贸易
    一、定义及代码
    其他贸易是指除本章上述各节列名的监管方式以外,列入海关“其他贸易”统计的进出口货物。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9739”,简称“其他贸易”。
    二、适用范围
    (一)本监管方式适用:
    1.我国境内经批准临时进出口货物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等进出口货物、物品。
2.外国驻华使、领馆在我国内购买货物出口。
    3.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常驻人员和外国驻华机构的常驻人员,以及持有长期居留证件和来华定居的引进专家等进口自用汽车。
    4.进入厦门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的人员带出台湾产品,每人每日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下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jieshui,超出部分照章征税.监管方式“其他贸易”。
    5.外guoqi业常驻我国办事机构进口不复运出境的陈列用企业产品样品。
    6.未列入运输工具进口载货清单、提(运)单、或多于进口载货清单、提(运)单所列数量的货物,运输工具负责人或溢卸货物的收货人申请办理进口溢卸货物。
    (二)本监管方式不包括:
    1.入境旅客在境内购买5万美元以内的旅游商品托运出境,其监管方式为“旅游购物商品”(0139)。
    2.本国籍运输工具在境内添加进口保税油、物料,其监管方式为“国轮油物料”(1139)。
    3.外国常驻机构进口办公用品,其监管方式为“常驻机构公用”(2439)。
4.驻华商业机构进口不复运出口的陈列样品,其监管方式为“陈列样品”(2939)。
5.对台湾小额贸易,其监管方式为“对台小额”(4039)。
6.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或单位进出口货样广告品,其监管方式为“货样广告品B”(3039)。
7.除援助、捐赠以外进出口其他免费提供的货物,其监管方式为“其他进出口免费”(3339)。
8.我国驻外机构在境外购买的公务用品、机动车辆运回境内,其监管方式为“驻外机构购进”(4239)。
9.海关拍卖处理超期未报货物、走私违规货物,其监管方式为“海关处理货物”(9639)。
10.驻华外交机构转售境内非外交机构或个人,国际文体交流活动进口物品获准留赠或放弃,其监管方式为“留赠、专卖物品”(9839)。

留赠、转卖物品
留赠转卖物品是指外国(地区)驻我国外交机构转售境内非外交机构或国际文体活动留赠、放弃的特批进口物品。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9839”,简称“留赠转卖物品”。

其他
一、定义及代码
指除已具体列名监管方式以外其他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进出境货物、物品。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9900”,简称“其他”。
二、适用范围
(一)从货运渠道进出境的个人行李物品。
(二)中国驻外国使领馆出口公务或自用物品。
(三)在境内结转的进出口货物:
1.以出顶进货物,指经批准在国内以外汇向有关进出口公司购买出口商品顶替其应进口的同一商品。
2.供应国内外汇免税商店并收取外汇的出口商品。
3.经批准将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项下加工的成品转为免税外汇商品。
4.经批准内销征税的进口免税品。
(四)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境货物。
(五)我国远洋渔业企业进口自捕水产品。
(六)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经国家文物局核准后,授受境外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的文物进口。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系指经国家文物局审核批准从事文物收藏和研究的博物馆(院)、展览馆、研究所(院)等单位。
(七)与无代价抵偿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或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
(八)我国各银行总行调运进出境的人民币、外币现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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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2015年01月22日
法定代表人詹伟杰
注册资本500
主营产品买单报关,进口报关,RCEP产地证,商检,熏蒸,植检,外汇兑换,1039市场采购报关,9710跨境电商报关,代理退税,国际物流
经营范围供应链渠道设计与管理;海上、航空、陆路国际货运代理;国内货运代理;代理报检业务;代理报关业务;日用品、通讯产品、机电产品、电子产品、化妆品、服装鞋帽、电子元器件、五金交电、机械设备及材料、装饰材料、塑料制品、汽车零配件、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展览展示策划;企业形象策划;投资兴办实业(具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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