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69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长不超过15日。而全日制用工的,工资应当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劳动合同法》第70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次通过法律的形式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规范,第68条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定义: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69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作为“小时工”可以与用人单位通过口头约定的方式,建立和确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而与此不同的是,全日制用工下的用人单位则应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