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牌照
审批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申请条件
1、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Zui低限额为1亿元,拟在省(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Zui低限额为3千万元;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3、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4、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管理人员;
5、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
6、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
7、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8、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9、申请人及其管理人员Zui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在央行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表示,一般不再受理新机构设立申请,对于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已获牌机构,不予续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