夯实出资义务,管理人需关注被投公司出资情况
(一)关注被投公司股东出资期限
基金方面,对外投资其他公司股权时应合理地设置认缴金额及期限,并关注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出资日期,避免被公司除名。
被投公司方面,若被投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实缴的注册资本较多时,被投公司可能因为实际控制人的失权导致控制权变动,从而影响公司未来的发展以及公司上市进程。建议基金在投资决策前对上述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并在交易文件中要求实控人进行承诺与保证,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及回购触发事项,以保护基金的投资权益。
(二)关注被投公司加速出资风险
若基金存在分期付款的安排,在被投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可能存在未届出资期限时被债权人要求加速到期的情况。此时建议管理人要求公司创始股东等承诺方对上述情况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避免损害基金的投资利益。
(三)关注被投公司定向减资约定
新公司法以公司股东同比例减资为原则,定向减资为例外,这对基金要求公司回购/对赌形成了挑战。当管理人所投公司为有限公司时,建议在股东协议中约定允许投资人单独减资;当管理人所投公司为股份公司时,建议将允许投资人单独减资约定在公司章程中。
我们建议将控股股东、实控人一并作为回购义务人,避免因公司无法完成减资程序而阻碍基金回购权的行使。
(四)关注股转退出时出资补充责任
新公司法要求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需承担受让人实缴的补充责任。建议管理人在股转协议中进行约定,要求受让方承诺承担该出资义务,且明确转让方若承担了补充责任,则有权向受让方主张返还全部金额及利息,并承担一定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