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金融机构入股要进行股东资格审查
根据有关规定股份制商业银行进行股权转让时如股权比例低于股份总额的5%股权受让方的股权资格由本行董事会按照《商业银行法》和《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有关办法》审核,股权比例超过股份总额的5%经本行董事会审核后报银监会审批。故股份制商业银行股东股权转让时要报经本行董事会批准。
二、受让方的资格要求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有关办法》对受让方的资格规定要求如下
1、股权受让方为境内非金融机构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3)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4)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5)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6)财务状况良好Zui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7)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
(8)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9)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2、股权受让方为境内金融机构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2)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
(3)Zui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5)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3、境外金融机构的条件另行规定。
三、股东申请转让本行股权时转让、受让双方应向本行董事会提交以下材料:
1、 转让、受让双方的《股权转让协议》;
2、转让方股权转让申请、公司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股权转让的决议、转让方证明股权状态良好的声明函、转让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转让方所持本行股权证复印件;
3、受让方股权转让申请、公司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受让股权的决议、受让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受让方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让方Zui近三年的财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受让方股东资格专项审计报告。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受让方股东资格专项审计报告要对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有关办法》中所列的条件作出肯定性的说明。
以上是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转让流程是怎样的解答,进行股权转让时要先对股权受让方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必须符合上述规定的资格才可以,如果是境外金融机构则另行规定,申请股权转让时转让和受让双方提交材料要齐全。
商业银行是为国民经济生活提供基础金融服务的重要金融机构,其稳健、高效、有序的运转与千家万户的财富积累和各行各业的资金配置息息相关,也直接牵动着整个金融体系和金融秩序的稳定和规范。转让股权是公司法框架下股东Zui基本的权利之一,但具体到商业银行层面,股权转让不仅是股东行使权益的单一维度,还需要综合考量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多重问题。
在本专栏上一篇文章中,兰台金融团队银行组结合《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具体规定,分析了商业银行股东的资格要求、商业银行股权转让的流程与股东变更的流程等问题。实践中,国有企业由于其主体资格的特殊性,在转让商业银行股权的交易程序中面临更多具象化的问题,本文的讨论重点,就集中在有关国有企业转让其持有的商业银行股权的操作规范。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下称“54号令”)第二条定义“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对金融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第三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授权投资主体转让所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转让所持国有资产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适用54号令。故根据54号令,国有企业转让其持有的商业银行股权,应适用该规定。
根据54号令的规定,拟转让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权属关系应当明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禁止转让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不得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包括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交易为主要方式,符合54号令规定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协议方式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以下针对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份,以及直接协议转让三种交易方式分别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