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DI(OverseasDirectInvestment),即境外直接投资,指国内企业、集团在经过相干部门的核准后,通过设立、并购、参股等方法在境外直接投资,以掌握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目标投资行动。
一般来说,办理ODI备案须要的文件如下(不同地域略有差别,请以当地主管机关要求为准):
1、境外投资备案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有关弥补材质,如
①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的相干章程(合同、协定)
②相干的董事会或出资决定
③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⑤并购类对外投资需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⑥境外投资真实性许诺书。
ODI申报方法
针对ODI审批有下列三种比拟常见的申报方法:
1、独立申报
如单个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一个境外公司,则其需向注册地省级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提出ODI审批的申请。
2、共同申报
两个以上的境内机构投资者拟共同投资同一个境外公司,则应该由持股比例或投资金额较大的投资者在征得其他投资者的书面批准后作为主申报人,在取得其他境内机构投资者的申请资料后,共同向主申报人注册地的省级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提出ODI审批的申请。
3、结合申报
如两个以上境内机构投资者共同在境内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结合ODI申报主体”),以该等结合ODI申报主体向主管部门递交ODI审批。
在实际操作中有些企业不知道自己该做37号文登记还是做ODI备案。有些客户想做37号文登记,想达到在境外融资上市的目的,但是不符合37号文登记的核心内容,这种情况一般建议通过设立一家国内公司,以国内公司对外投资做odi备案,避开不符合37号文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