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企业境外融资、境外上市,个人股东需要办理37号登记。37号文,即《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
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由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7月14日发布,该文所规定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普遍被简称为“37号文登记”。
机构类投资者以持有境外公司股权的方式出境投融资,需要办理境外投资备案(ODI)。目前主要
适用的审批政策是发改委11号令,商务部3号文等。投资涉及国资成分的,还需要参照各地国资委
出台的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各地都可以办理上述两项登记,但审批时间不等、标准执行的松紧程度也有区别,具体还需要看您
项目的特殊性来规划申报路径和方案。
[ODI备案]是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有商委、发改、外管等多部门审批,可获批一定的外汇额度。满
足企业的跨境投资合规需求和跨境注入资本金需求。
[37号文]是外管局2014年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
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旨在中国境内的居民去境外设立特殊目公司(spv)进行投融
资或返程投资的外汇登记相关规定。
ODI和37号文两者有本质上的不同,也有相似点。都是对外持有境外公司股权,都满足对应
相关规定的合规性,都是跨境业务的常见结构。
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重点:
1、主要管理企业的境外投资
金融类型企业不归商务部管
2、除限制类型项目外,地方企业境外投资项目一律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央企境外投资项目则由国家商务部备案。
敏感项目纳入核准管理,其他情形实行备案管理
敏感国家和地区: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
敏感行业: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3、若同一境外投资项目有多个中方投资人,由投后持股比例较大的中方投资人牵头进行备案。
4、《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有效期为2年。
自领取《证书》之日起2年内,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的,《证书》自动失效。
5、境外企业名称不得使用“中国”、“中华”等字眼。
随着VIE架构在我国境内企业境外上市风靡起来,由此导致许多监管漏洞问题。在去年12月24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管理规定”)和《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备案办法”)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稿是将原核准制将全更改为备案制。新规较我国原先对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监管方式而言,大的变化是对境内企业境外直接上市和间接上市,“一视同仁”地监管。在备案制新规正式出台前,我国对于境内企业境外直接上市采取的是核准制,甚至在境外直接上市过程中,上市后的再融资等也需要证监会审批,可以说监管较严;我国对于境内企业境外间接上市(如:通过红筹/VIE架构进行的境外间接上市)没有设置监管,仅仅对其中涉及的外商投资、外汇登记等方面,按已有法律法规做常规监管。可以说,原先对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监管是直接上市过严,间接上市过松。备案制新规下,无论是直接上市,还是间接上市,均按照新规进行备案,监管标准统一且更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