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投保,是一种签订契约的法律行为,被保险人就是发出要约的人,习惯上多以书面形式提出,经保险人承诺,双方就确立了契约关系。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申请,称为投保单或投保书。
我国出口货物运输保险需逐笔办理,逐笔填写投保单。
投保单的主要内容有:
①被保险人;
②保险货物项目、标记、包装及数量;
③保险金额;
④装运工具、起讫地、开航日期;
⑤投保险别;
⑥投保日期;
⑦投保人签章。
保险公司根据投保单出立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此作为保险人已接受保险的正式凭证。
投保有个“及时”的时间问题,为了避免漏保,保障被保险标的在遭受意外风险时能获得补偿,投保人应当在风险可能出现之前办理投保。
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一般是按照“仓至仓条款”承保,CIF出口货物应在运离装运地仓库进入码头准备装船之前办理投保;CFR或FOB出口货物是由买方办理投保的,但货物在装运港装船之前这一段的保险仍需卖方自行安排。
进口货物的投保,应在风险转移给进口人承担之前办理为宜。
保险人承保的是今后可能发生的意外风险,投保时如果被保险标的已经发生损失,保险理当无效。
但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买卖双方相距遥远,传递消息不及时,投保时货物在外地或运输途中已经发生损失的事也司空见惯。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惯例是:投保时货物已经发生损失,只要是出于善意,保险仍然有效。如投保人投保时已知货物发生损失,而保险人不知情者,则保险无效。
对于进口货物,为了简化手续和避免漏保,各进出口单位一般都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订预约保险合同,对不带保险条件的进口货物(如FOB、CFR等),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自动承保进口合同项下的货运保险;但各进口单位仍须在获悉每批货物起运时,将投保单所要求的内容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