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索赔是指当被保险货物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的赔偿要求。
在国际货物买卖业务中,如由卖方办理投保,卖方在交货后便将保险单背书转让给买方或其收货代理人,当货物运抵目的地发现残损时,买方或其代理人作为保险单的合法受让人,应就地向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要求赔偿。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便利我国出口货物运抵国外目的地后及时检验损失,就地给予赔偿,已在100多个国家建立了检验或理赔代理机构。
至于我国进口货物的检验索赔,则由有关的进口单位或其委托的收货代理人在港口或其他收货地点,向当地人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做好下列工作。
(1)损失通知和货损检验。
当被保险人获悉或发现货物已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或保险单上所载明的保险公司在当地的检验、理赔代理人,并尽可能保留现场,申请检验。
保险公司或指定的检验、理赔代理人在接到损失通知后即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勘察损失程度、调查损失原因、确定损失性质和损失责任、提出施救意见、签发检验报告等。
检验报告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时的重要证件。
(2)保留向第三者责任方的索赔权。
当被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提货时,如发现货物有明显的受损痕迹、整件短少或散装货物已经残损,应立即向理货部门索取残损或短量证明。
如货损涉及第三者(如承运人、港务局等)责任,则应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或声明保留索赔权。
在保留向第三者责任方索赔权的条件下,可向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补偿的须将受损货物的有关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或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者责任方进行追偿。
这就是保险业所谓的权益转让,保险人的这种权利,称为代位追偿权(theright of subrogation)。
在实际业务中,保险人需向被保险人进行赔付,才能取得代位追偿权。其具体做法是,被保险人在获得赔偿的签署一份权益转让书,作为保险人取得代位权的证明。保险人便可凭此向第三者责任方进行追偿。
(3)采取合理的施救措施。
被保险货物受损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都有责任采取可能的、合理的施救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
因抢救、阻止或减少货物损失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补偿,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按照有关法律和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有义务对受损货物进行施救。被保险人能够施救而不履行施救义务,保险人对于扩大的损失甚至全部损失有权拒赔。
(4)备妥索赔单证,在规定时效内提出索赔。
保险索赔时,通常应提供下列证据:
①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② 运输单据(即海运提单或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邮包收据等);
③ 商业发票和重量单、装箱单[插图];
④ 检验报告;
⑤ 残损、短量证明;
⑥ 向承运人等第三者责任方请求赔偿的函电或其他证明文件;
⑦ 必要时还需提供的海事报告;
⑧ 索赔清单,主要列明索赔金额及其计算依据,以及有关费用项目和用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