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按时、按质、按量交付约定的货物,在订立合同之后,卖方必须及时落实货源,备妥应交的货物,并做好出口货物的报验工作。
1、备货
(1)备货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1)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
交货时间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件。延迟装运或提前装运均可导致对方拒收或索赔。
2)货物包装应与合同和法律的要求一致。
合同中对包装的要求有繁有简,凡是合同中有明文规定的,卖方必须严格照办。对于合同没有明文规定的,应注意符合有关法律的要求。《公约》规定:“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3)货物品质必须符合合同的规定和法律的要求。
货物品质应符合合同的规定。合同中表示品质的方法,有“凭文字说明”和“凭样品”两种类型。对于凭文字说明成交的合同,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文字说明相符。
4)交货数量应符合合同的规定。
交货数量是合同的一个重要交易条件。对于卖方在交货数量上应承担的义务,各国法律都有具体的规定,但并不一致。由于世界各主要贸易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不论其国内法如何规定,我国企业在与其贸易时,均按《公约》规定处理。
(2)与备货有关的文件
对于大的有出口经营权的集团公司,通常由出口部门向市场加工及仓储部门下达联系单;而无实体的进出口贸易公司则是向国内的工厂签订购销合同。
1)国内购销合同。
国内购销合同与国际贸易合同大致相符,用中文填写,内容比较简单。它是出口贸易公司与国内生产厂家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
2)货物出仓申请单。
比较大的集团公司往往有储运部门,则必须填写货物出仓申请单,得到储运部门的出仓通知书后,即可办理出口手续。
2、出口商品的检验
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等必须符合合同规定,在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过程中,对商品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是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
(1)出口商品的检验范围
根据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际条约、协议的规定,有一部分商品及其运输工具必须经过商检机构的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能出口或不能在国内销售、使用。
(2)出口商品的检验
1)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
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应当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法定检验以外的出口商品。
法定检验以外的,或实行验证管理的出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不合格的,经处理后若重新检验合格方准出口,否则禁止出口。
(3)办理申请出口商品检验的基本程序
1)报验。具有该商品出口经营权的单位或受其委托的单位填写出口商品检验申请单,向当地商检机构申请报验。
2)检验。报验的出口商品,原则上由商检机构进行检验,或由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出证。出口商品经检验合格的,由商检机构签发检验证书,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检验印章。经检验不合格的,由商检机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
出境货物检验检疫、鉴定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