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货物买卖中,如果采用CIF或CFR术语成交,则根据《2020年通则》的有关规定:出口方必须自付费用同承运人签订合同,负责租用适航的船舶或者向班轮公司订妥必要的舱位。
1、出口订舱
对于出口商而言,如果货物采用集装箱班轮运输,那么在备货及落实信用证的就应该着手订舱,以便及时履行合同及信用证项下的交货和交单的义务。
整个出口托运流程如图所示:
①出口企业,即货主在货、证准备好之后,填制订舱委托书,随附商业发票、装箱单等其他必要单据,委托货代订舱。有时还委托其代理报关,以及货物的储运工作等事宜。
② 货代接受订舱委托后,缮制集装箱货物托运单,随同商业发票、装箱单及其他必要的单证一同向船公司办理订舱。
③船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如接受订舱则在托运单的几联单据上填写与提单号码一致的编号,填上船名、航次,并签署,即表示已经确认托运人的订舱,把配舱回单,装货单(shippingorder, S/O)等与托运人有关的单据退还给托运人。
④托运人持船公司签署的S/O,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商业发票,装箱单等连同其他有关的出口单证办理货物出口报关手续。
⑤ 海关根据有关规定对出口货物进行查验,如同意出口,则在S/O上盖放行章,并将S/O退还给托运人。
⑥ 托运人持海关盖章的由船公司签署的S/O,要求船长装货。
⑦ 装货后,由船上的大副签署大副收据(mater's receipt,M/R),交给托运人。
⑧ 托运人持M/R,向船公司换取正本的已装船提单。
⑨ 船公司凭M/R,签发正本提单(B/L)并交给托运人凭以结汇。
装船通知的内容一般有:订单或合同号、信用证号、货物明细、装运港、装运期限、船名、航次、预计开航日期或预计到达日期等。
2、出口报关
报关工作的全部程序分为申报、查验、放行三个阶段。
(1)出口货物的申报准备
1)单据的准备。出口商在出口前应缮制全套报关单据,并根据装运日期及时向海关申报。全套报关单据包括报关委托协议书(格式以海关的要求为准)、装箱单、发票、合同、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海关监管条件所涉及的各类证件。
2)货物的准备。目前,海关实行货到报关,提前将出口货物准备好是顺利通关的必要条件。
(2)出口货物的查验
出口货物,除海关总署特准查验的以外,都应接受海关查验。查验的目的是核对报关单证所报内容与实际到货是否相符,有无错报、漏报、瞒报、伪报等情况,审查货物的出口是否合法。
(3)出口货物的放行
海关对出口货物的报关,经过审核报关单据、查验实际货物,并依法办理了征收货物税费手续或减免税手续后,在有关单据上签盖放行章,货物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才能提取或装运货物。此时,海关对出口货物的监管才算结束。进口货物因各种原因需海关特殊处理的,可向海关申请担保放行。海关对担保的范围和方式均有明确的规定。
3、出口保险
(1)出口货物保险的流程
1)申请投保。当投保人需要对一笔货物申请保险时,可到当地保险公司办理手续。一般先填制“运输险投保单”一式二份。
2)出具保险单。保险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一种契约,规定了双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是投保的一方支付保险费,保险的一方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也是投保单位通过银行结汇的重要单据之一。
(2)保险索赔程序
1)提出索赔申请。一旦出口货物遭受损失,对方(进口方)向保险单所载明的国外理赔代理人提出索赔申请。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世界各主要港口和城市,均设有委托国外检验代理人和理赔代理人两种机构,前者负责检验货物损失。
2)审定责任,予以赔付。被保险人在办妥上述有关索赔手续和提供齐全的单证后,即可等待保险公司审定责任,给付赔款。在我国,保险公司赔款方式有两种:一是直接赔付给收货单位;二是集中赔付给各有关外贸公司,再由各外贸公司与各订货单位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