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持股平台退出机制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合伙人的退伙完全可以由合伙协议进行约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据此,相较于《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退出机制,合伙企业更加灵活。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除了转让股份外,员工也可以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要求公司回购股份。
据此,我们出一套员工持股平台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