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在中国发展迅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成为金融领域中重要的投资方式之一。私募股权基金参与中国境内投资的行为日益增多,在监管层面一直缺乏全国统一的规则,近期中国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条例》”),明确了私募投资基金行业规范,还特别指出对不同类型的基金实施差异化管理。
新发布的私募基金条例的一些亮点内容如下表:
图表1:《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的要点内容
近年来,国际资本流动愈发频繁,中国的资本市场开放也不断提速,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Partnership(QFLP))是境外投资者参与投资中国境内非上市股权的其中一种形式,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资格审批和其外汇资金的监管程序后,将境外资本兑换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
Zui近,中国某地方税务稽查局发布了一则关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的相关案例,在该案中,税务稽查局认为境外投资方构成了境内常设机构,其取得的来自境内合伙企业的分配,应当按照经营所得而非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税。前述案例也引起了业界的广泛讨论。鉴于该类投资的组织形式较为复杂,投资者在商务、税务法规的适用方面可能存在一定的疑惑,对此,我们将发布系列讨论文章,冀望汇总一些资讯以供思量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