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FLP试点涉及主体
试点涉及的主体主要包括:
合格境外投资者:即外国投资者(含境外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组织等),参与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基金;
QFLP基金管理人:以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为主要经营业务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组织形式可以为公司制、合伙制等;
QFLP基金:即由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设立,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并投资于境内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的企业,组织形式可以为公司制、合伙制等(部分地区也可采用契约制);
QFLP基金托管人:试点地区具有资质的金融机构,作为托管人对投资行为、托管账户及资金使用等进行监督。
QFLP试点企业要求
对于QFLP试点企业,通常需注意如下要求:
1.设立地点
各地QFLP试点企业多要求注册在本地,促进试点企业落户当地。
2. 试点工作机制
多数地方实行的是由多部门组成的联审工作机制(上海、北京、深圳、珠海、天津、陕西、安徽等地),如北京试点QFLP实行的是试点联审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由市金融监管局、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4部门组成,各个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试点工作。部分地区未设议事协调机制,由各相关部门分工履职,如海南、广州等地。
3. 私募登记/备案
多数试点地区均明确要求试点企业需要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登记/备案。未及时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的,主管部门可取消企业的试点资格。
4. 资金托管
多数试点地区均明确要求QFLP试点企业需委托符合条件的银行作为资金托管银行,资金托管行对试点企业托管账户内资金适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或明确要求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基金业协会相关要求办理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