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海关总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口岸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我国进出口监管证件已精简至41种,其中38种实现联网核查。其中涉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监管证件为《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由生态环境部核发,海关负责验核。
一、定义
有毒化学品指进入环境后可能损害健康和环境,或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的化学品。为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我国实施禁止或限制进口分类管理,对列入《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需签发《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二、适用范围
凡进出口列入《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均需办理通知单。主要包括PFOS/F、六溴环十二烷、汞等8大类产品。
三、申请方式、流程及材料
申请人需通过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在线提交申请材料。具体流程可访问生态环境部官网了解。申请材料包括有毒化学品进口或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所需的相关文件。
四、海关申报流程
企业取得通知单后,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时填报相关信息。系统自动比对证件信息,不符将提示不通过。
五、申报注意事项
1. 通知单监管证件代码为“X”,需在报关单“随附单证”代码栏填报。
2. 通知单实行“一批一证”制,每份证件有效期内只能使用一次。
3. 进出口数量应以通知单所列为准,不允许溢装。
4. 有毒化学品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名目录》,需按相关规定办理进出口业务。
请企业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手续,确保合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