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是以非传统车用燃料为动力源的车辆,涵盖混合动力电动汽车(HEV)、纯电动汽车(EV)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等。世界海关组织在2017和2022年的协调制度中对这类产品进行了重要修订。
2017版协调制度
1.客运机动车辆(10座及以上)
10座及以上的客运车归入品目87.02。若车辆装备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及驱动电动机,应归子目8702.2;若装备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及驱动电动机,则归子目8702.3;仅装备驱动电动机的车辆归子目8702.4。需要注意的是,子目8702.4不于纯电动汽车,传统无轨电车亦属此类。
2.主要用于载人的机动车辆
其他载人机动车归入品目87.03。除特定用途车辆外,混合动力电动汽车主要对应子目8703.4至8703.7;仅装备驱动电动机的车辆归子目8703.8。电动机非用于驱动的车辆应归传统燃油车子目,而串联式混合动力汽车因其行驶仅由电动机驱动,应归子目8703.8。
3.摩托车及辅助发动机脚踏车
该类车辆归入品目87.11,装备驱动电动机的则归子目8711.6。
2022版协调制度(即将实施)
1.半挂车公路牵引车
半挂车牵引车归入品目87.01。装备压燃式或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及驱动电动机的车辆分别归子目8701.22和8701.23;仅装备驱动电动机的车辆归子目8701.24。
2.货运机动车辆
货运机动车归入品目87.04。非公路用自卸车除外,装备压燃式或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及驱动电动机的车辆分别归子目8704.4和8704.5;仅装备驱动电动机的车辆归子目8704.6。2022版协调制度删除了第八十七章中“往复(式)”的表述,因大多数车用内燃发动机均为往复式。
正确归类新能源汽车对于关税征管至关重要,企业应仔细研究协调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准确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