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问关税保证保险可否用于汇总征税?
答:关税保证保险可以用于汇总征税。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5号《关于关税保证保险应用于汇总征税的公告》,企业可以凭《关税保证保险单》办理汇总征税。这有助于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
2、纳税义务人对海关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适用税率或者计征汇率等有异议怎么办?
答:如果纳税义务人对海关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适用税率或者计征汇率等有异议,应当按照海关作出的相关行政决定依法缴纳税款,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海关在取样化验时要求我公司出具技术资料,请问是否合理?
答:这是合理的。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的规定,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取样化验时,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及时提供样品的相关单证和技术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这是为了保障化验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4、如果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海关是如何估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答:如果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海关会按照一定顺序进行完税价格的估定。根据国务院令第3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海关会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依次考虑以下价格:与该货物或者大约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与该货物或者大约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按照境内生产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料件成本、加工费用、利润和一般费用,以及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的价格;以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