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于2023年2月24日正式颁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相对应的还有三份针对《登记备案办法》的指引,分别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1号—基本经营要求》(以下简称《登记指引1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2号—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登记指引2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3号—法定代表人、gaoji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以下简称《登记指引3号》)。以上文件于2023年5月1日正式生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四)、(十三)、(十四)废止。
本次的《登记备案办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基金备案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整理和修订,该办法及指引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实缴资本、实控人的具体认定标准、高管兼职、管理人的名称及经营场所等内容均作出了细化、修订,势必使得管理人登记审查变得更加严格,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主体来说是新的挑战和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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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缴资本
变化
《登记备案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创业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另有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已废止)二、(二)【资本金满足运营】规定:“......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收资本/实缴资本未达到注册资本/认缴资本的25%的情况,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中予以公示。”
重点提示
由原先《登记须知》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实缴资本与认缴资本之间的比例,更改为准确的100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