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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变更要求
变化
《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所持有的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实际控制权,自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股权、财产份额按照规定进行行政划转或者变更;(二)股权、财产份额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员工股权激励,但未改变实际控制人地位;(四)因继承等法定原因取得股权或者财产份额;(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变更之日前12个月的管理规模应当持续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重点提示
《登记备案办法》新增规定限制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持有股权的转让(3年不得转让,例外情况除外)。并且对于实控人变化前的管理规模作出规定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