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关注重点事项,保障国有控股企业的股东权利
国资参股新规通过列举方式将分红权、人员委派、gaoji管理人员薪酬激励、审计监督、信息披露、安全生产、特定事项否决权及股权退出等作为重点关注事项,明确了对参股企业的审计监督权。
根据上述规定,国有控股企业在参股私募基金管理人时,应注意在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等就上述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并在运营过程中予以重点关注,以维护国有股东权利。
(二) 完善向参股私募基金管理人派出人员的管理制度
国资参股新规要求国有控股企业加强向参股企业选派人员管理,建立健全选聘、履职、考核和轮换等制度。派出人员应当认真勤勉履职,推动参股企业按照规定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等研究决策相关事项,及时掌握并向派出企业报告重大事项,并定期向派出企业述职,每年至少1次。对派出人员的兼职提出了要求,即一般不跨级兼职,不兼“挂名”职务。确需兼职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且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参股投资主体及其各级控股股东领导人员亲属在参股企业关键岗位任职,应当参照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国有控股企业参股私募基金管理人时应当选派股东代表、董事监事或者重要岗位人员,并且对派出人员的选聘、履职、考核和轮换制度予以明确,派出人员原则上不得兼职挂名。
(三) 对参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重要决策事项应充分发表意见
国资参股新规要求国有控股企业积极参与参股企业重要事项决策,对包括参股企业章程重要条款修订、重大投融资、重大担保、重大产权变动、gaoji管理人员变动和薪酬激励及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参股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引入其他投资者,国有股东应当在决策过程中,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就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等事项充分表达国有股东意见。
根据上述规定,国有控股企业参股私募基金管理人时,一是应对上述已被定义为重要事项决策的事项在公司章程、议事规则中予以明确约定,以便于程序上有权利可参与重要事项决策乃至行使特殊事项否决权,二是应在实践中通过派出人员的方式实施有效跟踪监管。
(四) 对参股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强日常的运行监测和风险管控、财务管控
国资参股新规要求国有控股企业应该及时掌握参股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发现异常要深入剖析原因,积极采取应对措施,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发现可能导致企业生产经营条件和市场环境发生特别重大变化并影响企业可持续发展等重大风险或重大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注重投资回报,根据公司章程等督促参股企业及时分红。对于投资额大、关联交易占比高、应收账款金额大或账龄长的参股企业,应当加强风险排查。建立参股经营投资评估机制,结合企业发展战略、主营业务等,加强对参股企业公司治理、盈利水平、分红能力、增值潜力、与主业关联度等的综合分析,全面评估参股经营投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