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化
《登记指引第1号》第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协会相关要求,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完善风险控制措施......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科学合理、运转有效的内部控制、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包括......保障资金安全、投资业务控制、外包控制等制度。”
《登记指引第1号》第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对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影响正常经营或者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突发事件的处理机制作出明确安排。发生前述突发事件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预案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注册地所在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协会报告。”
重点提示
《登记备案办法》及指引详细说明了管理人需要达到的内控程度,并在原办法须知的基础上增加了保障资金安全、投资业务控制、外包控制、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