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于5月13日发布了关于进口美国苜蓿干草块和颗粒、扁桃壳颗粒、梯牧干草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6号)。以下是对公告中进口美国苜蓿干草块和颗粒的植物检疫要求的详细解读:
一、产品概述
苜蓿干草块或颗粒(学名Medicago sativa L.)是指经过高温和高压处理的干草产品。
二、许可证要求
进口苜蓿干草块和颗粒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该许可证可通过“互联网+海关”系统的行政审批模块进行申请,网址为:http://online.customs.gov.cn/。
三、境外企业要求
1. 输华苜蓿干草块或颗粒须来自美国农业部考核批准的加工企业,企业名单将由美国农业部提供并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
2. 产品的包装应干净卫生,并带有明确的标识,包括加工企业名称、注册登记号以及中英文的“美国苜蓿干草块或颗粒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
3. 包装标签需符合《饲料标签》(GB10648)的规定。
四、加工储运要求
1. 注册加工企业需建立并有效运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和溯源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的卫生安全,避免受到污染,且不得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和动物源性成分。
2. 产品应与原料和其他产品分开存放,并采取防鼠、防虫、防鸟等措施。美国农业部应对出口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3.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必要时彻底清洁。
五、出口前处理要求
输华苜蓿干草块或颗粒在离境前需经美国农业部现场检疫,合格或经熏蒸处理后方可向中国出口。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植物检疫证书需注明产品符合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并标明加工企业信息、集装箱或船舶信息。如经除害处理,还需注明处理方式及指标。
七、进口环节要求
1. 核查植物检疫证书的真实有效性。
2. 核查产品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 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八、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1. 包装和标识不符合要求的,需整改、退回或销毁。
2. 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 不符合加工储运要求的,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4. 不符合中国饲料安全卫生标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 其他不符合进境植物检疫要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以上为进口美国苜蓿干草块和颗粒的植物检疫要求的详细解读,希望有助于相关企业和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执行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