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散货如铁矿石、煤炭、铜精矿、镍矿、黄大豆等,在进口贸易中占据重要地位。随着贸易方式多样化,除了基本的货物价格、运费和保险费,还常涉及多种杂项费用。下面为大家逐一解析这些费用是否需要纳入完税价格计征税款。
一、远期信用证利息
部分大宗散货合同选择远期信用证支付,并约定利息条款。此利息实为卖方因无法即期收款而获得的补偿,应视为货款的一部分。根据《审价办法》第七条,应计入完税价格。
二、滞期速遣费
滞期费与速遣费常出现于租船运输中。滞期费若发生在货物起卸前,应计入完税价格;若发生在起卸后,则不计入。速遣费发生在起卸后,不计入完税价格。特别提醒,CIF成交方式下,买方承担的卸港滞期费也需申报纳税。
三、运费附加费、运费差及运费补偿
运费附加费如燃油附加费、转船附加费等,以及运费差、运费补偿等,可视为运价的一部分或对基本运费的调整,应计入完税价格。当遇到这些费用时,可按照是否在货物起卸前产生、是否与运输相关、是否由买方支付但未包含在申报价格内等原则来判断是否需申报。
四、装运延期扣款
因卖方未及时装运导致的延期扣款,实质是对卖方未按时装运的赔偿,不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
五、亏吨惩罚
亏吨惩罚是卖方因实际发运货物数量大幅短缺而给买方的补偿。若货物价格与数量无直接关系,此惩罚应视为对卖方未履约的赔偿,不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
请注意,实际情况可能更为复杂,如有疑问,建议咨询现场验估人员以获取准确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