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专精特新企业申请涉及知识产权指标说明如下:
一、所称“Ⅰ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均不包含转让未满1年的知识产权)。
二、所称“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在海外取得收入的其他Ⅰ类知识产权,其中专利限G20成员、新加坡以及欧洲专利局经实质审查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2.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Ⅰ类知识产权。
3.实现较高质押融资金额的Ⅰ类知识产权。
4.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中国专利奖的Ⅰ类知识产权。
三、所称“Ⅱ类知识产权”包括与主导产品相关的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授权后维持超过2年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均不包含转让未满1年的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