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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师公证和中国委托公证人有什么区别
香港律师公证是较为熟悉的叫法,香港文书在香港境外使用,是得完成律师公证的,香港实行的公证制度比较特殊,在香港具备两种公证制度,有两种不同的受理律师,香港文书非大陆使用可进行香港律师公证,此为国际律师公证,香港文书在大陆使用,则需要进行的是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
“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即为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而委托公证人制度,就是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法律事务所需的公证书须由司法部任命的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加章转递,才能发往内地使用。几十年来,这项制度解决了内地和香港不同社会制度和法律体系下公证文书相互使用的问题,对于规范市场秩序,有效防止商业欺诈,维护两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由于香港属于普通法法律体系,而内地实行的法律体系与大陆法系渊源较深,两地法律有着明显不同,特别是在公证制度上的差异更大。
香港早期是英国的殖民地,使用的是英国法律制度,在归国后,沿用英国的法律制度,其中香港公证制度也为英国公证制度,而普通法系的英国实行判例法,也没有统一的公证法律,公证人可由律师或其他执业者担任。在执业范围上很狭窄,通常只能见证当事人宣誓或签名,在可能的情况下辨别文件的真伪,一般不对文件内容的真实合法性负责。而内地的公证制度基本沿用大陆法系公证制度,比较健全,公证事务由公证处承担,公证员独立办证,业务包括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办理公证事务可以进行调查,要对证明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随着香港和内地的往来日益不可缺,增加了对香港公证的需求,中国委托公证人的制度也就应用而生了,更好的协助香港和内地文书往来的公证服务。
香港律师公证和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都是不可缺少的公证服务。
当事人持有香港文书,需要在香港境外使用,可根据实际的使用地点,确认文书的公证类型,并完成公证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