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适用RCEP协定税率需提交的材料
当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希望为进口的原产货物申请适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项下的税率时,需按照海关总署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并提交以下单证:
1. 有效的RCEP项下原产地证明:这是证明货物原产于RCEP成员国的重要文件。
2. 货物的商业发票:商业发票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单据,用于说明货物的价值、数量、品质等信息。
3. 货物的全程运输单证:这包括提单、空运单、铁路运单等,用于证明货物的运输路径和方式。
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经过了其他国家或地区,还需要提交证明货物符合直接运输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二、RCEP协定代码
RCEP协定的代码是22。
三、税率征收原则
当进口商品适用RCEP协定税率和Zui惠国税率(暂定税率)时,除《协定》另有规定外,原则上都是从低适用。这意味着进口商可以选择对自己Zui有利的税率进行申报。
四、免予提交原产地证明的情况
在特定情况下,进口商可以免予提交原产地证明。这主要适用于同一批次进口原产货物完税价格不超过200美元的情况。但请注意,如果进口商为规避相关规定而拆分申报货物,则不适用此规定。
五、在途货物的税率享受
对于在RCEP实施前已经启运的在途货物,只要进口人在2022年6月30日前向海关提交有效的原产地证明,可以申请享受RCEP协定项下的税率。
六、未取得原产地证明的处理
如果进口货物在报关时尚未取得原产地证明,但原产国(地区)已申报为RCEP成员方,进口企业应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说明该货物是否具备原产资格,并提供相应的税款担保。在取得原产地证明后,再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