舱单传输人备案是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人等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需要向海关备案的一项措施。该备案的目的是确保这些义务人能够在规定时限内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备案方式
舱单传输人备案可以通过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进行。线上方式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进入舱单管理界面进行申请,线下方式是直接向经营业务所在地直属海关或经授权的隶属海关提交《备案登记表》进行备案。
常见问题解答
1. 对于全国都有运输业务的国内大型运输企业,舱单传输人备案采取“一地备案,”的原则。如果企业新增了适用关区范围,需要向新增的适用关区海关申请调整备案数据的传输适用范围。
2. “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人”与“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的区别在于,前者负责传输与运输相关的舱单电子数据,如进出口的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载舱单等;而后者则负责传输与海关监管作业场及货物运抵、装卸作业相关的舱单相关电子数据,如运抵报告、理货报告等。
3. 如果企业因操作失误向错误的海关申请了舱单传输人备案,可以联系该海关办结申请流程后,再向正确的海关重新申请备案。
4. 如果企业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备案信息发生变更,需要向海关申请备案变更手续。对于变更企业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需先申请进行备案删除操作,再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5. 如果企业想删除舱单传输人备案,需要注意海关需要先处理完结企业所传输的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建议企业提前处理完结相关电子数据后再申请删除备案。
希望以上信息能够帮助您更好地了解舱单传输人备案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