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企业在申请ODI备案登记办理时会遭受各种困难,其实odi是一个专业性极强、难度较大且至关重要的流程。本文将向大家详细阐述企业需要向发改委、商务部以及外汇局提交材料时必须遵循的流程。我们将探讨所需提交的文件资料清单、报批的途径选择,以及整个办理过程的时间限制等重要事项,确保企业能够顺利完成ODI备案。
依据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境外直接投资主要关涉到三个部门的备案或审批、登记程序,具体为发改委、商务部以及外汇局。在现行的境外投资审批实践中,商务部门和发改委对于境外投资的审查基本上是独立的,它们之间不互为前提条件,企业可以启动相关程序,并向这两个部门分别提交所需的材料。
一、发改委
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发改委对境外投资项目实施相应的核准或备案管理。
报送材料
对于需要执行核准管理程序的境外投资项目,投资主体必须向负责核准的机关提交一份详尽的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相关的支持文件。该申请报告应包含以下核心内容:
(1)详述投资主体的基本情况;
(2)具体说明项目细节,包括项目名称、投资目标地、主要建设内容与规模、中方预计的投资额度等;
(3)分析项目对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可能产生的影响;
(4)提供投资主体关于项目真实性的声明。
报批途径
投资主体可以通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建立的在线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完成核准和备案的相关手续,并上报相关信息。对于涉及国家机密或不宜通过网络系统提交的事宜,投资主体可以选择使用传统的纸质文档方式来进行材料提交。
审批时限
负责核准的机关应在接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的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核准。对于项目情况较为复杂或需要咨询其他相关单位意见的情况,在得到核准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后,核准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需向投资主体说明延长的具体原因。如有必要,核准机关也可以委托专业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这一评估过程的时长不应超过60个工作日。
二、商务部
与发改委的做法一致,商务部门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的具体情况,分别执行备案和核准管理。
一、核准:
申请材料
(1)申请书,其内容主要涵盖投资主体的详细信息、境外企业的名称、股权结构情况、拟投资金额、预定的经营范围、资金来源说明以及具体的投资细节等;
(2)《境外投资申请表》;
(3)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文件;
(4)相关部门出具的关于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产品或技术允许出口的批准文件;
(5)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申请接收方式
商务部通过其“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窗口接收上述材料。
办理基本流程
(1)提交材料:向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2)预审核:提交申请材料后,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会进行初步的预审核;
(3)审核:预审核通过后,受理机关会对申请事项进行详细的审核;
(4)审核通过,出具批复和《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办结时限
对于中央企业的海外投资项目,商务部需在接到申请的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与否的决议。而对于地方企业的海外投资,商务部在接到省级商务主管单位的预先审核意见后,需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
二、备案
申请材料
(1) 境外投资备案表;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的相关章程(合同、协议);
(4)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
(5)Zui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6)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尽职调查、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
(7) 并购类对外投资需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8) 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材料递交方式
通过商务部网站“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提交电子申请材料,将纸质文件提交至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政大厅。
备案时限
受理后 3 个工作日。
三、外管局
提交相关材料分别取得商务部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金融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批准文件或无异议函,以及发改委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后,再通过开户银行向外管局申请并取得《业务登记凭证》,换汇成功后投向境外实体。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由银行直接审核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实施间接监管。
各大银行在办理ODI外汇登记时所需资料可能存在不同,但大体包括如下几方面,具体根据公司开户行办理ODI外汇登记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提交各境内机构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尚未办理“五证合一”的境内机构,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3)非金融企业境外投资提供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金融机构境外投资提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批准文件或无异议函;
(4)境外投资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和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5)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导致境内公司或其股东持有境外公司股权的,另需提供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016年10月8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和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6)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鑫达咨询提供全面的境外投资备案办理服务,如有疑问或需协助,请随时咨询李经理,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