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税收管辖权
(一)经营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1.常设机构标准
(1)常设机构:指一个企业在某一国境内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从事准备性与辅助型的活动不被认定为常设机构(仅由于仓储、展览、采购及信息收集等活动的目的设立的具有准备性或辅助性的固定场所)。
(2)特征:①有一个营业场所;②这个场所必须是固定的;③通过这一机构进行的活动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
(3)一般情况,子公司不是母公司的常设机构。
(4)常设机构利润范围的确定
①归属原则(OECD):常设机构所在国只能以归属于常设机构的跨国营业所得为应税范围,即只有通过常设机构取得的所得,常设机构所在国才能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而对没有通过常设机构的所得则不能征税。
②引力原则(联合国范本):常设机构所在国可以征税的范围,不仅包含归属于常设机构的营业所得,包括不通过常设机构,但与常设机构经营相同或类似的营业所得。
2.交易地点标准
(二)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劳动地点标准、支付地点标准
(三)投资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1.权利提供地标准
2.权利使用地标准
3.利益共享原则-----双方分享征税权力
由权利使用方的所在国征税时,要有一个Zui高额度的规定,以便给权利提供方的所在国行使征税权留有余地。
预提所得税:按预提方式(即由所得支付人在向所得受益人支付所得时为其代扣代缴税款)课征的一种个人所得税或公司所得税。
(四)财产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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