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技术法规规定了强制性要求。这些要求适用于轮式和履带式农林拖拉机及其拖车。EAEU
TR 031/2012在整个欧亚经济联盟境内有效。TR
EAEU 031/2012 的要求适用于设计速度至少为 16公里/小时的拖拉机和拖车。这些要求也适用于新制造和进口的拖拉机和拖车部件。
本技术法规不适用于:
小型拖拉机和拖车;
专用拖车;
拖车底盘;
在 EAEU TR 031/2012生效前投入流通的拖拉机、拖车及其零部件。
技术法规 031/2012还涉及拖拉机及其零部件的营销和安全的技术要求。
在经过认可的实验室的测试后,以认证的形式确认符合这些技术法规的要求。
根据 EAEU TR 031/2012进行认证将按照以下方案之一进行:
1C、2C、3C 或 4C –拖拉机、拖车或其零部件;
1C或2C——大规模生产的拖拉机、拖车或其零部件;
3C 或 4C —用于拖拉机、拖车或其零部件的批量生产。
为了获得认证,申请人或其代表必须提供以下文件:
应用;
拖拉机或拖车的技术说明;
对组件的总体技术描述;
手动的;
质量管理证书副本(方案2C);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报告副本一份(方案2C);
商品分销文件(方案3C、4C);
与制造商的协议副本;
申请人的注册或账号信息。
可能还需要以下文件:
在认可实验室通过测试的协议;
型式核准通知;
符合这些技术法规个别要求的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