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来说,ODI备案分为三部分,分别需要在发改委、商务部门以及银行完成。
1、就发改委部门而言,企业需要在国家发改委或地方省级发改委进行核准\备案,具体的部门以及程序视投资项目内容及投资主体性质而定。通过核准\备案后,将获得核准文件\备案通知书。
2、就商务部门而言,企业需要在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进行核准\备案,具体的部门以及程序视投资项目内容而定,通过核准\备案后,将获取《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3、就外汇登记而言,以获得核准/备案证书为界,分为两个阶段。在未获证书之前,企业可在注册地银行办理前期费用汇出登记,以方便投资前期的资金融通。而在获得核准/备案证书后,可在注册地银行办理在获得相应资质的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后称《发改委1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应当履行境外投资项目(以下称“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报告有关信息,配合监督检查。[1]
分析前述规定可知,企业在进行发改委部分的手续前,应明确两部分内容:其一,自身项目是否属于境外投资行为;其二,自身项目应当进行核准还是备案,以及应在何处办理具体手续。
《发改委11号令》第二条对于境外投资的内涵进行规定,境外投资指境内企业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换言之,除直接对外投资外,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进行境外投资,也属于《发改委11号令》所规范的范围。该条还对境外投资的外延进行简要举例,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
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
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
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
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
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企业需要办理的手续,由投资项目内容及投资主体性质而定。企业开展敏感类项目的,应由国家发改委进行核准;非敏感项目的,则由国家发改委或地方省级发改委进行备案。
办事机关的选择,根据如下规则确定。敏感项目只能由国家发改委核准,而对于非敏感类项目的备案机关,根据“主体+规模”原则确定。主体为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的,一律由国家发改委备案;主体为地方企业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发改委备案,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由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综上,只有地方企业开展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地方省级发改委处理,剩下的均在国家发改委完成。
[1]《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
商务部门核准/备案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4)》(后简称《商务部3号令》),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2]
与发改委部分相似,商务部门的手续也区分为核准/备案手续。根据《商务部3号令》第六条,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其余情形的境外投资,均实行备案管理。
就办事机关的选择而言,核准手续与备案手续有所不同。核准手续中,不管中央企业还是地方企业,Zui终均由商务部核准,但中央企业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则需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备案手续中,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图3. 商务部门
[2]《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
外汇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境外投资的,需要在相关部门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早期,企业还需要通过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相关业务,而如今政策下企业已经可以通过所在地有资质的银行进行办理相关手续,极大程度上便利了企业出海。[3]
在ODI手续办理过程中,出海企业往往希望尽快向境外汇款以推进境外投资项目,但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还需要相关的核准/备案证明,而发改委与商务部门的核准/备案流程往往需要数月之久。在此情况下,为方便企业出海,外汇局允许企业在未获得核准/备案证明的情况下,先行办理前期费用汇出登记。
根据规定,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是指境内机构在境外投资设立项目或企业前,需要向境外支付的与境外直接投资有关的费用。[4]目前,前期费用累计汇出已经取消了总额限制,在汇出比例上仍规定不得超过中方拟投资总额的15%。[5]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化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