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填报指南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投资主体报告境外投资项目完成情况时,可参照境外投资项目有关情况申报文件格式文本形成申报文件,将境外投资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作为申报文件的附件一并提交。
投资主体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境外投资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附件的,应提交有关文件的原件扫描件;通过纸质材料申报的,应提交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本人签名)。项目实际情况特殊,难以提供有关附件的,投资主体应提供替代性材料,或者作出合理、充分的说明。除“附件清单”明确要求的附件之外,投资主体自主认为需要提交的材料,可以作为附件一并提交。
一、关于有关情况说明
填报“投资主体”“投资地点”“项目主要内容和规模”“中方投资额”等内容时,项目实际实施情况与经核准或备案的内容不一致的,投资主体应在“有关情况说明”中作出说明。
二、关于项目完成情况概述
结合项目特点,阐述项目完成情况,如建设工程竣工、投资标的股权或资产交割、中方投资额支出完毕等基本情况。
三、关于已经实现或预计取得的成效
结合项目特点,可从经济、社会、文化、外交等角度,阐述项目已经实现或预计取得的成效。项目实施过程中积累的经验、所作的创新等也可简要介绍。
四、关于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1、投资主体是境内企业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或类似文件。投资主体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的,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类似文件。投资主体是境内自然人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
2、本项附件应提供原件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本人签名)。
五、关于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本项附件应提供原件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本人签名)。
六、关于证实项目完成的有关文件
1、结合项目特点,提供可以证实项目已经完成的有关文件。比如:项目内容是新建境外企业的,应提供境外企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或类似文件;项目内容是新建境外固定资产的,应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文件或类似文件;项目是收购境外企业股权的,应提供股权完成交割的有关文件。
2、本项附件应提供原件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本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