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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于1885年颁布《专利法》,专利保护制度的建立源于欧洲大陆。
20世纪80年代,丹麦又颁布了《欧洲专利公约》,通过在该公约中规定的统一的国际申请程序,解决了各成员国对专利制度规定不一致的问题。目前,丹麦已成为继瑞士、德国之后的第三个对专利制度进行统一规定的国家。
一、 申请注册程序
(1)申请人向丹麦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通常需缴纳申请费和审查费。
(2)丹麦专利局对专利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以确定专利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
(3)丹麦专利局对符合条件的专利申请,授予专利权。获得专利权后,申请人可以自专利权授权之日起开始享有专利权。
二、 审查
丹麦专利申请审查分两种: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申请日起18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12个月内完成实质审查。
三、 授权
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后,丹麦专利局将发出授权通知书。申请人收到该授权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并缴纳相应的费用。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提交必要的证明文件,证明其发明创造是其专利申请所述的发明创造。
根据丹麦《专利法》规定,丹麦专利局自收到上述专利申请之日起30个月内审查该发明专利申请是否符合《欧洲专利公约》要求。如符合要求,则授予该发明专利;否则,驳回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