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于1885年颁布《专利法》,专利保护制度的建立源于欧洲大陆。
20世纪80年代,丹麦又颁布了《欧洲专利公约》,通过在该公约中规定的统一的国际申请程序,解决了各成员国对专利制度规定不一致的问题。目前,丹麦已成为继瑞士、德国之后的第三个对专利制度进行统一规定的国家。
一、 申请注册程序
(1)申请人向丹麦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通常需缴纳申请费和审查费。
(2)丹麦专利局对专利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以确定专利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
(3)丹麦专利局对符合条件的专利申请,授予专利权。获得专利权后,申请人可以自专利权授权之日起开始享有专利权。
二、 审查
丹麦专利申请审查分两种: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申请日起18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12个月内完成实质审查。
三、 授权
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后,丹麦专利局将发出授权通知书。申请人收到该授权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并缴纳相应的费用。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提交必要的证明文件,证明其发明创造是其专利申请所述的发明创造。
根据丹麦《专利法》规定,丹麦专利局自收到上述专利申请之日起30个月内审查该发明专利申请是否符合《欧洲专利公约》要求。如符合要求,则授予该发明专利;否则,驳回该申请。
四、 维持和延长
1、专利有效期为自授权之日起20年,期满后可以进行续展,但必须在该专利的申请日起5年内提出申请。
2、申请人可在专利到期前4年提出专利延长申请,延长期限为10年。
3、对于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有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人可以书面协商后进行转让。协商不成的,可以进行转让,但需向丹麦知识产权局支付一定的费用。
4、由于申请人自身的原因,导致在申请专利时所提供的文件不符合要求或存在错误的情况,例如不完整或不正确、重复等,也将导致专利被视为放弃。申请人可以向丹麦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或请求复审。
五、 登记
丹麦《专利法》规定,当一项发明获得授权后,专利权人必须在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专利权人必须在登记后的五个月内向丹麦专利与商标局提交专利申请书及说明书,以保证专利权的稳定性。如有任何更改,需在一个月内提交申请书及说明书,并由丹麦专利与商标局进行修改。在申请之日起18个月内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专利权自动失效。如需延期办理登记手续,应向丹麦专利与商标局提出申请。
丹麦《专利法》规定,在丹麦的专利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年。如果发明人需要延长保护期限,可以提出申请,并在18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