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对上市后医疗器械的监督和保护措施
已发布的三个医疗器械指令中都制订了医疗器械上市后的监督措施和保护措施。欧盟以法规的形式建立不良事件的报告、收集、评估、公告制度,力求保证医疗器械一旦在上市后出现不良事件,大限度减少危害,降低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使病人或使用者的安全健康得以保护。医疗器械指令(EC-Directive 93/42/EEC)在第十项条款中规定:
1.成员国负责记录和处理上市后的不良事件。
2.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应及时报告不良事件,通知制造商或其欧洲代表。
3.对事件分析后, 成员国应确定是否启用保护条款。
在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指令 (EC-Directive 98/79/EEC)中提出了警戒系统(VigilanceSystem)的概念,他是以法规的形式要求建立的一个由企业,主管当局、公告机构、使用人员及其它相关人员共同参与的系统,通过对不良事件的报告和对所有报告事件进行评估并发布相关信息的手段来达到保护患者及使用者、相关人员的目的。医疗器械指令中还制订了相应的保护性条款。
医疗器械指令 (EC-Directive 93/42/EEC)在第八项条款中规定:
1、当成员国发现已上市或投入适用的医疗器械存在不符合基本要求、使用协调标准不当或标准本身不完善的情况,并在依照设计的目的安装、维护和适用时危及患者、使用者或相关人员的安全及健康时,应将欧盟委员会报告原因及处理措施。
2、欧盟委员会应尽快听取被处理方意见, 做出决定:
如认为处理适当,则立即通知各成员国。
如处理不当,则立即通知处理决定国和受处理者。
如认为是属于标准问题,则提交标准和技术法规委员会处理。
3、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带有CE标志的医疗器械,各成员国应采取措施制止,并通报欧盟委员会和其他各成员国。
十、公告机构简介
欧盟医疗器械产品监管模式的特点之一是监管部门将产品上市的审批权交由第三方机构执行。欧盟各成员国负责指定第三方机构,即公告机构,并告知欧盟委员会。欧盟委员会为公告机构指定识别码(identificationnumber),并在“欧盟公报”(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Communities)上公布公告机构的名单。各成员国对其指定的公告机构负责,如发现某公告机构不符合欧盟规定的基本要求或不履行职责,将以同样方式公布取消其资质。
欧盟各成员国根据涉及的指令要求和ISO17021标准——《合格评定-对提供管理体系审核和认证的机构的要求》(Conformity assessment –Requirements for bodies providing audit and certification ofmanagementsystems)的要求对公告机构进行审查。例如,某机构希望成为93/42/EEC医疗器械指令覆盖的全部或部分产品的公告机构,则该机构需满足93/42/EEC附录Ⅺ中关于公告机构的相关规定和ISO17021标准的相关要求。经其所在成员国的相关认证机构认可后,该机构可获得欧盟委员会颁发的识别码和相关认证证书,对93/42/EEC适用的医疗器械全部或部分产品进行审核、发证、监管。该机构可执行符合性评估程序的产品种类和对应的符合性评估程序类别依据认可机构的审查结果而定,并对外公布。该机构成为公告机构后,受其所在成员国的认可机构监督管理。
影响一个机构能否成为公告机构的因素包括执行符合性评估程序的能力,该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和该机构保证审核时获取信息的机密性的能力。公告机构的主要任务是依据相关的指令执行符合性评估程序,可以为全球的制造商提供有偿服务,也可以在其他成员国和第三国开展自己的业务。制造商们可自由选择公告机构对其产品进行符合性评估。目前,欧盟中已获得依据医疗器械指令(EC-Directive 93/42/EEC)进行符合性评估资格的公告机构有78家,涉及有源植入医疗器械指令(EC-Directive90/385/EEC)的公告机构为21家,可以对98/79/EEC指令覆盖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颁发EC证书的公告机构有22家。
欧盟并未制定公告机构服务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各公告机构的收费标准并不相同。以德国TUV莱茵公司(公告机构之一)为例,其收费项目包括文档审核费用、制证费用和现场审查费用。其中文档审核费用和现场审查费用按N×人×天数计算,N为1个审核员一·天的审查费用。根据产品风险级别的高低和技术文件、生产工艺的复杂程度,审查人员的数量和审查时间适当进行调整。
十一、临床研究
制造商在对医疗器械进行申报时,应提供临床评价(clinicalevaluation)资料以证明申报的医疗器械符合欧盟医疗器械相关指令中规定的基本要求。临床评价资料包括对已发表的涉及医疗器械产品安全、性能指标、设计特点、预期用途等文献资料的临床评价和对申报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