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和《关于实施<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有关事项的通告》明确:
1、《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不包括体外诊断试剂,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类别应当按照《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6840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2013版)》及后续发布的分类界定文件中有关体外诊断试剂的分类界定意见进行判定,分类编码继续延用6840。
2、《关于发布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的通告》、《食品药品监管办公厅关于实施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和2014年5月30日以后发布的医疗器械分类界定文件中有关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的分类界定意见继续有效。自2018年8月1日起,上述文件规定的产品管理类别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不一致的,以《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产品管理类别为准。
3、自2018年8月1日起,除前两项以及既往发布的分类界定文件中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分类界定意见外,原《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药监械〔2002〕302号)及既往发布的医疗器械分类界定文件内容及目录废止。分类界定文件查询方式:登录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网站→医疗器械分类界定信息系统→分类界定文件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