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简言之,只要国内企业对外投资涉及直接或间接获得境外公司的所有权、控制权等权益即需要境外投资备案。
境外投资备案常见的适用情形主要包括:
(1)境外新设公司;
(2)境外并购公司;
ODI备案主管部门:
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下,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备案主要涉及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国家商务主管部门以及国家外汇主管部门三个部门。
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在实践中,一般以备案为主,核准为辅。
ODI备案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以往的ODI备案实操案例,大部分通过审核的企业作为投资主体需基本满足以下四个申请条件:
1.符合“境外投资”定义
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和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2.主体和成立时间符合要求:
主体需要为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企业,无法提供完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一般无法通过审批部门的核准或备案。
3.股东背景、资金来源、投资要求真实性要求:
无法具体说明境内股东或合伙人背景、资金来源(例如: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募集资金等合规方式获取的资金)以及境外投资项目真实性的,很难通过审查。
4.财务要求:
Zui近一年独立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能出现亏损;净资产回报率zuihao高于5%,资产负债率zuihao低于70%。
境外投资备案(ODI)所需的材料主要有:
营业执照副本(境内);
外方公司章程原件;
审计报告(境内);
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依样本撰写);
股东、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境内);
国外公司的名称,地址,董事信息;
资信证明(验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