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定期定额核定征收:
适用范围: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比如一些小型的零售店铺、小吃摊等5。
核定方法: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通常是一年),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收入或利润进行核定,确定一个固定的纳税额度。无论该个体工商户在核定期间内的实际收入是多少,都按照这个固定额度缴纳税款。例如,税务机关核定某个体工商户每月的应纳税额为1000 元,那么该个体户在这一年中每个月都需缴纳 1000 元的税款,某个月的实际收入较低或较高,纳税额都不会改变。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适用范围:适用于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但无法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个体工商户。
核定方法:税务机关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预先确定一个应税所得率。个体工商户根据自己的收入总额,乘以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再根据适用的税率计算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 × 应税所得率;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个人所得税税率 - 速算扣除数5。例如,某个体工商户从事餐饮行业,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为10%,该个体户一年的收入总额为 50 万元,那么其应纳税所得额 = 50 万 × 10% = 5 万元。假设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 1.05 万,则该个体户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 5 万 × 20% - 1.05 万 = 0.9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