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版权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表演侵权
现场表演侵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商业演出、演唱会、酒吧、俱乐部等场所现场演唱他人的音乐作品。例如,一些小型酒吧邀请歌手驻唱,歌手未经授权演唱了某知名歌手的歌曲,就构成了侵权。
机械表演侵权:在商场、超市、餐厅、酒店等公共场所,未经授权通过播放设备公开播放音乐作品以营造氛围,没有直接通过播放音乐获利,也属于侵权行为。如某商场在营业时间未经许可播放流行音乐来吸引顾客,侵犯了音乐版权。
复制侵权
实体复制侵权:未经版权人许可,擅自复制音乐作品的唱片、磁带、CD等实体介质进行销售或分发。例如,一些不法商家私自刻录大量音乐 CD 并在街边售卖,属于典型的复制侵权行为。
数字复制侵权:在网络环境下,未经授权将音乐作品复制到计算机硬盘、移动存储设备、网络服务器等,或者通过网络平台进行非法下载、传播。比如一些网站提供未经授权的音乐下载链接,用户从这些网站下载音乐就涉及到对音乐版权的侵犯。
改编侵权
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对音乐作品进行改编,如重新编曲、重新填词等,并将改编后的作品进行公开表演、传播或商业使用。例如,某网络歌手未经授权对一首经典歌曲进行了重新填词并在网络平台上发布,获得了一定的点击量和收益,这种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的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网络传播侵权
未经授权上传:将音乐作品上传至视频平台、音乐平台、社交平台等网络平台,供他人在线播放或下载,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例如,用户在某视频平台上传了自己录制的翻唱歌曲视频,但未获得原版权方的授权。
深度链接侵权:一些网站通过深度链接技术,绕过正版音乐平台的页面,直接将用户引导至存储音乐文件的服务器,使用户能够在其网站上直接播放或下载音乐,这种行为也构成对音乐版权的侵犯。
署名侵权
冒名侵权:没有参与音乐作品的创作,却在作品上署上自己的名字,以谋取个人名利。例如,某人为了提升自己在音乐领域的知名度,在他人创作的音乐作品上署上自己的姓名,并对外宣称是自己的作品。
错误署名侵权:在传播或使用音乐作品时,故意或无意地将作者的署名写错或遗漏,损害了作者的署名权。
其他侵权行为
未支付报酬侵权:在法律规定需要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如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音乐作品,或者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音乐作品等,未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也属于侵权行为。
侵犯邻接权: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进行录制、复制、发行、网络传播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等,也属于侵犯音乐版权的行为。